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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03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件建院审字〔2006〕1号北京建筑工程学院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学院审计工作,健全内部管理,提高教育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第4号令)、《北京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学院内部审计是指学院审计机构对本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独立监督和评价的行为。第三条学院设立审计室,由院长主管审计工作。审计室在院长的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教育主管机关和本院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院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同时接受北京市教委审计处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审计室设专职审计人员编制,配备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的2名专职审计人员,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需要时可聘请兼职审计人员。第五条院长在学院内部审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1.建立健全学院内部审计6工作机构,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保证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编制;2.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审计工作,听取审计室的工作汇报,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批复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督促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的执行; 3.支持审计室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保证审计工作所需业务经费,创造良好的审计工作环境和条
3、件;4.加强审计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和业务建设,为审计人员的继续教育提供经费保证和支持,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职务评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5.对成绩显著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院长可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院级领导(以下简称分管院领导)协助分管学院内部审计工作。第六条审计室对本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履行审计职责:1.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情况;2.预算内外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3.预算执行和各专项经费管理使用情况;4.领导干部和领导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5.国有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五万元以
4、上的基建修缮工程的预算、结算;7.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及校办产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 8.国家财经法规、上级机关和本院财经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9.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10.学院领导、北京市教委审计处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第七条6经院长批准,审计室对学院及所属单位财务收支活动中重大事项、学院有关经济活动的合同执行、投入资产的经营状况及效益等组织审计或审计调查,提出加强宏观管理和宏观调控的意见和建议。第八条学院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经审计室审签后方为有效:1.五万元以下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结算;2.校办企业年度资产、负债、损益报表,
5、改制时清产核资的结果;3.纵向科技课题经费的使用;4.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财产价值的认定;5.分管院领导、北京市教委交办的其他审签事项。第九条审计室在履行审计(审签)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1.要求被审计单位(部门)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编制管理制度、年度预算及批复文件、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年度财务决算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2.参加学院研究预算决算及其他经济工作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3.参与研究制定学院有关的规章制度,向学院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报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4.检查有关的财务活动、经济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
6、实物;5.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6.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7.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经分管院领导的同意,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8.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可以采取封存账册和资财等必要的临时措施; 69.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10.对违反财经法纪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或个人,提出纠正、处理的建议;11.检查审计决定或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第十条审计室根据市教委审计处
7、的工作部署,结合学院中心工作提出审计工作计划,报院长批准后执行。第十一条基建维修工程项目的审计由规划基建处委托审计室进行;经济责任的审计由组织部、人事处分别按党委常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决定,委托审计室进行;其他审计事项由审计室根据审计工作计划确定,报分管院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审计。审计事项涉及资金量较大时,经院长批准,审计室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第十二条审计室实施审计时必须遵循内部审计的作业准则,成立审计组,制定审计工作方案,于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在审计过程中需采用适当的审计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填写审计工作底稿。
8、第十三条审计终结时,审计组要遵循内部审计的报告准则提出审计报告,向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审计组对被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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