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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么刃7年1月当代法学第21卷第l期(总第121期),,,..,】即训叮么刀7肠me州即ra卿助w瓜viewVol21No1(阮rNo121)·新视界·论宪法上的生命权上官不亮,(苏州大学法学院江苏苏州215仪巧),,〔摘要〕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民法上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只能对抗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而宪法上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可。以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生命权的私法保护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我们应当将生命权人宪,建立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在现代社,,会宪法上生命权的功能已由消极的防御发展到要求国家积极的保护但并没有否定传统的防
2、御功。,,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不仅仅在于生命权的人宪关键在于生命权的司宪建立司法化的违宪审查。制度【关健词〕宪法;生命权;公权利;防御功能;司宪D几A1一27一仪拓1一6【中圈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034781(印)01【收稿日期」2(X巧一佣一21【甚金项目]本文系作者所主持的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05SFB3(X)7)。的阶段性研究成果,,,,[作者简介]上官王亮(1肠7一)男江西赣县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没有生命就没有一切生命权是一项最为重要的基本人权恐怕没有人会持反对意见“
3、”,“”,2(X抖年我国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人宪法其中的人权理应包含生命权。,但这只是学理解释生命权要真正成为一项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由宪法解释机关作出明确的解,,。,释或者由宪法修改机关通过修改宪法将生命权明确写人宪法不管采用何种方式笔者都建,,议我们国家应当尽快将生命权人宪使之成为我国公民在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建立起生命权的宪。法保障机制、一宪法上的生命权之性质与生命权的入宪“。,。”生命权是人类的最高权利它是其但一切权利的本源是所有人权的基础〔’](四”)没,,,。,有生命权其他一切权利均无从谈起没有意义也不可能存在可以说生命权
4、人宪是生命权。,,本身重要的自然要求而且生命权人宪是保护我国公民生命的现实需要是完善我国现行宪法,。,一的需要是实施国际人权公约的需要【2」(Plo101)对于这些生命权人宪的理由人们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人们也许会提出另一个疑问生命权固然重要但我国《民法通则》已经规,定了生命权为什么我们仍需要通过解释宪法或修改宪法的方式将生命权载人宪法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因为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它们与公私法的·61·。划分有密切的关系公法与,、主私法的划分自从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等人提出后尽管其划分标准存在利益说、,体说关系说以及
5、混合说等多种学说之争但公法与私法在法学界特别是大陆法系国家一直被视。,“、、、、为对法的一种基本分类一般地公法通常包括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地方政府法社、、。”,会保障法税收法教会法和军事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有时也被包括在公法之中【3〕、。,,(种3)而民法商法等则通常视为私法人们将法分为公法与私法相应地又把权利分为公。“”“”。“”权与私权笔者在这里称它们为公权利与私权利公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法上的权利私权利是指私人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私法上的权利显然宪法上的生命权与民法上的生命权的性质不同
6、作为公法的宪法规,。定的生命权属于公权利而作为私法的民法规定的生命权属于私权利,,。同是生命权规定在民法中属于私权利规定在宪法中则属于公权利这种区分可行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权利可以有多重性质正如日本著名公法学家美浓部达吉所指出的某单一的权利亦,,不是非专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不可专属于公法或私法之一方并非权利之必然的性。。”“质单一的权利亦可以有两重的性质一面为私权而同时又为公权就私人所有的权利方面,—,;看来单一的权利已可一面对抗其他一般私人同时又可对抗国家当其为对其他一般私人的权,,。”“;利时具有私权的性质而当其为对国家的权利时却具有
7、公权的性质宪法对于所谓自由权,、身体、、亦有种种的规定如迁徙之自由之自由信教之自由及言论刊行著作集会结社等自由皆。,。,是此等所谓自由权都被认为人民的重要公权但我们对于此等自由不但有不受国家权力侵,,。害的权利同时又有不受其他一般私人侵害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外是所谓人格权而宪法上所保,。障的亦不外是表现于对抗国家权力那方面的人格权而已私法学者所谓人格权和公法学者所谓自由权,并,,不是两个各别的权利那不过是单一的权利在对一般人时和对国家时所表现的差异,。”即不外同一的权利兼备有私权和公权的两方面而普通惯称其公权方面为自由权而已〔4],,(P158P15
8、9P165),,,显然在民法上规定而属于私权利性质的生命权只能对抗其他私人主体对生命权的侵害。,。,不能对抗国家权力对生命权的侵害由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