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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规定日期:2010-04-07 来源: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作者: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近期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就贯彻执行企业所得税法过程中的若干问题作了以下的规定: 一、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如何确定其租金收入。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
2、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二、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其债务重组收入如何确认。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应在债务重组合同或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股权转让所得如何认定及计算。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
3、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四、取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如何确定其收入的实现。 企业权益性投资取得股息、红利等收入,应以被投资企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期,确定收入的实现。 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4、 五、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其计税基础是什么。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项尚未结清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可暂按合同规定的金额计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计提折旧,待发票取得后进行调整。但该项调整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12个月内进行。 六、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能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各项免税收入所对应的各项成本费用,除另有规定者外,可以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七、筹办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能否计算为当
5、期的亏损。 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八、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是否可以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责任编辑:SA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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