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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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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实施管理,保障项目顺利实施,根据《吉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吉土整发〔2012〕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中央和省级财政土地整治相关资金实施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使用其他资金的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项目实施管理应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二)责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三)政府监管,发挥专业机构作用;(四)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第四条吉林省农村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土地整治工作
2、,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与协调。省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各尽其职,加强监督管理,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第五条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治工作,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第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履行法人责任,对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管理,对规划目标、计划、任务和投资负责。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手段应能满足项目区建设管理的需要,能有效组织项-1-目区所在乡(镇)政府、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其他社会主体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第七条项目实施实行
3、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审计制、绩效考核制和问责制。第二章实施准备第八条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核实项目区地类、面积、界址、权属,确保每宗地界址清楚、权属无争议、地类和面积准确,相关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地类认定以立项批复的项目成果采用地类为依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制定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并在相关乡(镇)、村公告15天,公告无异议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做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第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下达的项目任务、项目预算和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分配项目建设任务和预算,建设工期超过
4、1年的项目,同时应编制项目年度方案。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年度方案报项目申报单位审批,并按规定时间报省国土资源厅和财政厅备案。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发生变更要经原批准单位审批同意后方能实施。项目实施方案和年度方案是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的重要保障,是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考核评价的依据和基础。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说明和编制依据、主要建设任务目标和技术指标、项目实施流程、分年度任务和计划安排、组织部署和实施准备、实施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施工部署和主要工程措施,项目实施控制、管理和保障措施。-2-项目年度方案应按照有关技术要求编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总体进展情况,上
5、一年度工程有关情况,包括完成的工程任务与计划、项目资金的来源和使用情况、项目调整与变更情况、主要经验与存在问题,本年度工程建设任务、进度安排、资金筹措与使用计划和保障措施。第十条开工前,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标段醒目、安全、易保留的位置设立固定公告牌,并通过所在乡镇有关媒介和村务公开栏等形式,发布基本情况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关事项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难以解决的,提请项目申报单位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项目申报单位报省领导小组研究解决。第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项目设计技术交底;为监理单位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组织施工单位完成设备、材料的准备和项目
6、开工前的清场等工作。在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向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项目开工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开始施工。第三章招投标第十二条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和监理应进行公开招投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原项目批准单位批准可进行邀请招标:(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组织招标工作。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实施方案安排,制订项目工程施工、材料设备供应和监
7、理招标工-3-作方案,经项目申报单位审批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及时组织开展相关招投标工作。招投标工作方案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投资规模、建设规模、招标代理机构确定方式、招标方式、公告日期、划分标段的方式和数量、开标日期、组织形式、计划开工日期和竣工日期等情况。第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纪检监察、检察等部门的监督下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在市(州)以上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招投标服务中心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当自确定中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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