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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法硕联考简答题背诵知识点之民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th3.诚实信用原则(<民通>4条)★p95民法(158题)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应当诚实守信,正当行使民事权1.民法对人的效力p92利并履行民事义务,不实施欺诈和规避法律的行为,在不损st1对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设立在中国境内的中国法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表现—st人,都具有法律效力;1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必须坦陈真实情况,禁止隐瞒nd2对拘留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经我国政府准许设真相和欺骗相对人;nd立在中国境内的外国法人,原则上都有法律效力,但依法享2民事主体之间一旦做出意思表示并达成
2、合意,就必须重合有外交豁免权的人除外;同、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rdrd3居住在外国的我国公民,原则上适用居住国的民法。但是一3民事活动过程中发生损害,民事主体双方均应及时采取合理号我国法律,以及我国与其他国家缔结的双边协定,或我国的补救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失。功能——参加的国际条约,我国认可的国际惯例,应当适用我国民法1)知道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仍然适用我国民法。2)赋予法官司法裁判的自由裁量权。thth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特点p934.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民通6、7条)★p95调整人身关系的特点——指权利人
3、行使民事权利时,应当依法正确行使,不得背离权利st1主体地位平等。主体之间的各种差异,并不影响其法律地位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的限度,以至于损害他人互相平等,任何人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表现——ndst2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的内容,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1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不得超越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的正rd3人身关系以特定的精神利益为内容,与主体不可分离,不具当限制,不得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nd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某些人身关系是财产关系产生的前提2民事主体对其背离权利应有的社会目的或超越权利应有
4、的条件(继承);同时,对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进行侵害会导致民限度,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损失。事责任。人格关系:民事主体为实现人格利益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禁止权力滥用原则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延伸,其对权利行使所(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等)要求的正当的界限和范围,即为诚实信用原则。身份关系:民事主体基于身份利益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配偶5.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p101权、亲权等)是指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调整财产关系的特点——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特征——stst1主体
5、地位平等;1民事权利能力是一种资格,不是实际的权利;ndnd2主体意思表示自由;2内容既包括民事主体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也包括民事主体rd3所调整的基本内容是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所以又可称作民事义务能力;thrd4在利益方面大多具有有偿的特点。3其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th归属关系:民事主体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形成的4民事权利能力具有与民事主体人身的不可分离性,是一种法权利义务关系;律赋予的资格,不能转让或放弃。流转关系:民事主体为获取利益而相互交换财产所形成的权利6.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征★p102义
6、务关系。指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1rd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3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stth1民事行为能力是法律赋予的资格,具有法定性;4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ndth2民事行为能力与自然人的年龄和精神状况直接相联系;5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rd3民事行为能力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不受限制或取消。10.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特征p106th7.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后果★p105《民通》27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法律允许的范条件:○
7、1公民离开其住所下落不明满2年;○2须由利害关系人围内,按照承包合同规定从事商品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st向法院提出申请;○3须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1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程序:利害关系人向失踪人住所地法院提出申请,法院依照特律形式;nd别程序:查明失踪人的财产,指定财产管理人或采取诉讼保2从事的是商品经营活动;rd全措施,发出寻找失踪人的公告。公告期为3个月,期满后,3存在的基础是承包合同;th法院依据具体审查事实裁定终止审理或者判决宣告失踪,并4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多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8、。同时自定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11.个人合伙的概念、特征p107后果:建立“财产代管制度”。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th《民通》21条,“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