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

ID:37706961

大小:53.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05-29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_第1页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_第2页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_第3页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_第4页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_第5页
资源描述:

《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2016贵州省公务员考试法律常识之民法(154):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①  特别提示  《合同法》第142·149条、《买卖合同解释》第11·14条、《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都是关于买卖合同凤险负担的规定。但是,它们都是任意性规范,因此,若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就风险负担作了不同于上述法条的约定,以约定为准(约定优先!),上述法条就没有上场的机会了(见例1和例2)。这也是为什么一旦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采用CIF或FOB等贸易术语后,风险须自“装港上船”才移转给买受人的原因。  

2、 例1.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甲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乙约定,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转移给乙。①甲、乙就风险负担已经作出明确约定,就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42条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1条了。约定优先。②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之时,风险就由乙承担,与是否交付没有关系。  例2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当地地震频仍,乙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与甲约定,风险自交付且办理过户登记时起转移给乙。①同样,甲、乙明确约定了风险负担移转的时点。②风险自甲交付房屋且办理过户登记时才移转给乙,仅仅

3、完成交付还不够。  (―)买卖合同中风险负担的概念(★★★)  1.概念。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指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完毕前,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标的物毁损或灭失时,应由哪一方当事人承担价金风险的问题。  例3甲有一套房屋欲出售,乙经过深思熟虑后与甲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价款为300万元。甲将房屋交付给了乙,在办理过户登记期间,房屋因为泥石流倒塌。①人生满风浪。此例中存在“好多风险”。②买卖合同中的风险负担特指甲、乙的买卖合同生效后,合同消灭之前,房屋因不可归责于甲、乙的事由毁

4、损、灭失时(因此,甲无义务再向乙交付房屋!),乙是否应当支付价款,甲收取的价款应否退还的问题。③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特指“价金风险”。  特别提示在例3中,抽象地说,风险负担由甲或者乙承担的具体法律效果是:(1)若风险由乙承担,其法律效果是:①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乙丧失对待给付请求权,因标的物毁损灭失,甲陷于履行不能)。②乙仍应支付300万元价金已经支付的不得请求返还。③因房屋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甲此时无保险利益)、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应最终归属于乙行使并保有该利益。给人改变未来的力

5、量(2)若风险由甲承担,其法律效果是:①乙无权请求甲交付房屋或者另行交付房屋(乙仍丧失对待给付请求权,因标的物毁损灭失,甲陷于履行不能)。②乙也无支付价金300万元的义务;已经支付的应返还给乙(甲丧失对待给付请求权)。③因房屋毁损取得的保险金(甲此时有保险利益)、损害赔偿等请求权,应最终归属于甲行使并保有该利益。  2.概念的深度理解。  (1)时间因素。买卖标的物的毁损、灭失须发生在合同生效之后,消灭之前。风险负担属于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若买卖合同无效、不成立(此时,买受人并不基于有效的

6、买卖合同负担支付价金的义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问题就不属于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而属于民法上的其他风险问题(见例4?例6)。  例4甲、乙签订试用买卖合同,甲将一头牛出卖给乙试用,价款3千元,试用期3个月。半个月后,乙在使用该牛耕地时,该牛因雷击死亡。①由于甲、乙间的买卖合同虽已成立,但未生效(经乙认可时才生效)。②此例无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不归《合同法》第142?149条调整。③此例中有一个所有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根据民法理论,该牛死亡的风险由所有权人甲承担,而不是乙承担。它是

7、别样的风险,不是买卖合同的风险负担问题。  例5房地产开发企业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将一套房屋出售给乙,价款300万元。合同签订后,甲交付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未支付价款。不久,该房屋被不明身份的卡车司机驾车撞毁。①甲伪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甲、乙间的买卖合同无效,乙无基于买卖合同向甲支付300万元价款的合同义务。因此,无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不归(合同法》第142?149条调整。②事实上,因买卖合同无效,乙不负有向甲支付价款的义务,已经支付的,构成不当得利,乙有权请求甲返还。③此时,若房屋因

8、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毁损灭失,只有一个不当得利返还中的风险负担问题,而无固有意义上的买卖合同风险负担问题。  例6房地产开发企业甲开发的莲花河畔小区共有300套房屋,甲全部出售给乙大学,甲交付了全部房屋且办理了过户登记,乙大学一次性支付了全部价款。不久后,所有房屋因地震倒塌。①甲、乙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因清偿消灭,不存在买卖合同风险负担的问题。②这里需要考虑的是其他类型的风险,即所有权人的所有物因天灾毁损灭失的,损失由谁承担。根据民法理论,这种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投保的,由保险公司承担)。③所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