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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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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廖平生【内容提要】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即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内在联系,是侵权责任的要件之一。然而,因果关系的理论较为复杂,较易发生混乱,且学说各异,难成定论,诸多问题尚待完善,针对我国目前理论界关于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的认识,借鉴有关侵权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理论,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有以下有几个问题需加以阐述:第一、因果关系的概念及特征;第二、因果关系中的原因和条件;第三、因果关系的分类理论;第四、我国侵权因果关系理论的完善,本文将从上述几个方面粗略论述。关键词:侵权责任因果关系概念特征原因条件分类理论完善第一侵权民事责任因果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民法
2、中的因果关系,一般都认为,它是哲学上的因果关系的一种类型,但又不同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两者之间是一般与个别、普通和特殊、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是,关于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传统的流行的观点将违法行为作为因果关系的原因对待,认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和损坏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⑴“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在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前者引起后者的这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客观联系,就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⑵这种观点是否妥当,值得研究。第13页共13页无论是作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还是因果关系上的原因,“违法行为”一直是一个有争论的概念,由于民事案件纷纭复杂,何为损害事
3、实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各种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很难用“违法”的概念来概括,但行为人又不能被免除责任。按照20世纪以来流行的严格责任、公平责任方式,很难考虑或者根本不考虑行为的违法问题,但加害人仍然要负民事责任。在这里,主要是一个依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决而确定的损失的补偿和分担的问题,而不是一个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具有违法性的问题。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来看,以违法行为和作为损害发生的原因,民事责任的各个构成要件很难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也难以确定。一方面,以违法行为作为原因,容易使因果关系成为违法行为的概念的一部分,其结果容易使法官只注意引起损害发生的原因是否
4、违法的问题,而将一些很难确定为违法的导致损害发生的原因,从因果关系中予以舍弃,显然不利于正确确定责任。另一方面,由于损害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假如把一些造成损害发生的疏忽的、过失的、懈怠的、不注意的行为,都作为违法行为对待,必然不适当地扩大了违法行为的概念,并以违法行为的概念代替了过错的概念。还要看到,以违法行为作为损害的原因,不利于正确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因为,如果损害的原因是违法的,就不能免除行为人的责任,即使在行为人对损害结果作用轻微,行为人主观上过错程度较低,或从公平考虑需要免除行为人的责任等情况下,也不能作出免责的决定。显然,这是不妥当的。第13页共13页还要看到,以违法
5、行为作为原因,不符合现代民法的归责趋势。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中的重要的归责方式,我国《民法通则》也对这两种方式作了明确规定。显然,这两种责任并不注重行为人的行为的违法性问题,但并不是说这两种责任中不存在因果关系。在我们看来,这两种责任中,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存在的,这就是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的因果联系。这种事实上的因果关系是责任构成的重要条件。假如不存在着这种因果关系,责任的成立也就毫无根据了。进一步的说,在严格责任和公平责任中,受害人并非不负任何举证义务,他要证明损害、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行为和物件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对违法行为和过错的举证责任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可以被免
6、除。在我们看来,因果关系只是确定责任的一个条件,查找因果关系的目的不在与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法,而在于确定行为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的联系。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行为人的行为及其物件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不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关于因果关系的特征问题,普遍认为有两点:(1)因果关系的确定性。如果因为无法证明而使因果关系难于确定,则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损害赔偿请求。这是强制性的原则,法院必须予以遵守。然而,此种原则亦在损害系由某一个人所引起但该人又无法辩明时引起了似是而非的结果。例如,一群小孩在一起玩耍而引起了大火,究竟是谁引起了这一场大火?法院认为,在此类情况下
7、,所有的参加者均共同地对大火的发生有因果关系,除非他们中的每一个人能够证明他没有引起损害的发生③。(2)因果关系的直接性。我们认为损害人仅仅对致害行为所导致的最接近的、最直接的后果承担责任。为了确定因果关系链条应当中断的地点,法官趋向于对致害的后果予以追溯,而此种追溯仅到一个有理性的人可能会追溯的地点为止④。第13页共13页作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果关系不能被看作是一种纯逻辑性的东西,它加入了人们实际上的考虑,而此种考虑影响了因果关系的特征。(1)因果关系并非是一种时间上的和空间上的简单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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