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与民事诉讼法之二十三不当得利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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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十九章不当得利之债○不当得利概述一、概念(一)定义: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事实。(《民法通则》第92条)(二)性质1.行为说。2.事件说。案例:甲乙丙系邻居,丙家的狗将甲家的一条毛巾叼到了乙家。试问:甲乙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案例:甲乙系邻居,共用厨房,乙读小学一年级的儿子偷吃了甲浸制的萝卜干一菜碗。试问:甲乙之间构成何种法律关系?(三)与其他制度的区别1.与法律行为(1)事件VS行为(2)不考虑主体的认识和意志VS要考虑2.与无因管理事件VS行为3.与侵权行为(1)事件VS行为(2)不考虑过错VS常考虑过错(3)限补偿性救济VS可惩罚性救

2、济(四)类型1.给付不当得利:其发生基于受损人的给付,其功能在于矫正当事人之间欠缺给付目的的财产权变动关系。(1)目的自始欠缺的。(2)目的不达的。(3)目的消灭的。2.非给付不当得利:其发生基于行为、法律规定或者事件,其功能在于保护权益归属。(1)依内容①侵害他人权益的。②支出费用的。③求偿的。(2)依发生原因①因受益人行为的。②因受损人行为的。③因第三人行为的。④因法律规定的。⑤因自然事件的。二、不当得利制度的价值:不当得利是公平正义的最高价值理念在财产私法领域的制度化身,是无因财产权变动之正当性追求的最后一道屏障。三、无因财产权变动的其他类型(一)反射利益:

3、一方的财产因另一方的行为而增值,但并未导致另一方受损害。不适用不当得利制度。案例:甲斥资兴建一大型shoppingmall,邻近乙的房屋价值飙升。试问:甲乙是否成立不当得利关系?(二)显失公平:一方利用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而致使双方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和等价有偿原则。不通过不当得利制度解决。(三)物的瑕疵担保: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应当担保其所交付的标的物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否则仍应就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标的物对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55条)案例:甲乙之间订有买卖合同,价金1万元,乙交付的标的物因有瑕疵,仅值8000元。试问:对于乙多获得的2000元,是否成立

4、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与类型一、给付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1.基于给付而受利益(1)给付是基于一定目的而有意识地增加他人财产,如物之交付,从事劳务、债之免除等。(2)受利益即一方自他方受领给付,如取得占有、获得登记、受领服务,债务消灭等。2.他人受损害注意:不当得利中的“损害”,即等于得利人所得利益,如甲基于雇佣合同为乙清扫垃圾,甲的损害就是乙的利益。3.基于给付而受利益与他人受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案例:甲将一袋大米卖给乙,乙转卖给丙,丙尽消耗之。后甲乙、乙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均被宣告无效。试问:甲能否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4.无法律上的原因即欠缺给付目

5、的(1)目的自始欠缺①非债清偿,如清偿已偿之债、清偿他人之债。思考:清偿已过诉讼时效之债是不是非债清偿?②形式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的给付原因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案例:甲乙订立古董买卖合同,甲交古董、乙付价金之后,才发现买卖合同无效。试问:甲乙之间成立何种法律关系?(2)目的不达,即所附停止条件后来没有成就。案例:甲乙约定若乙考入华东理工大学,则甲赠与乙电脑一台。乙考完之后自信满满,甲深信不疑,遂提前交付电脑。后乙因未上线被调剂到了上海理工大学。试问:甲乙之间是否成立不当得利?(3)目的失效,即所附解除条件成就或者所附终期届满。案例:甲将电脑一台赠与给乙并转移了交付

6、,约定若乙在三个月内写不出一本专著,则赠与失效。后乙未能写出。试问:甲乙赠与合同系附条件还是附期限?试问:三个月内甲乙之间系何种关系?试问:三个月后甲乙之间系何种关系?(二)虽符合不当得利构成要件但排除适用的情形1.给付系为履行道德义务(1)对无扶养义务的亲属误为扶养,如外甥对舅舅。(2)亲朋好友的婚庆丧吊。(3)获得救助者向无因管理人给予报酬。(4)因婚姻居间而依约定给付报酬。案例:甲乙乃同事,乙结婚时甲送礼200元,后甲结婚时乙未送礼。试问:甲可否基于不当得利要求乙返还200元?案例:甲、丙双双落水,路人乙奋勇将其救起。甲为表谢意,宴请乙并附赠二锅头一瓶;丙为

7、表谢意,赠乙小车一台。试问:乙所获二锅头、小车是否为不当得利?试问:乙所获二锅头、小车系基于什么原因?2.清偿未届清偿期的债务3.明知无债务而清偿案例:甲乙系朋友关系,甲曾欠乙100元,后清偿。但几个月后乙主张没有清偿,多次上门索债。甲深厌其烦,为图清净,违心再为给付。试问:乙第二次所获100元是否成立不当得利?注意:此类给付,在大陆法系由不法原因给付制度调整,不法原因给付是指给付的目的、内容因违反强行法规定及公序良俗而具有不法性。不法原因给付与不当得利的关系如下:①不法原因系存在于双方时,给付方不得请求返还。案例:甲男为了和乙女结束姘居关系,向乙赠与房屋一幢。试

8、问:乙就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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