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法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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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国函〔2006〕101号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统一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创造企业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国务院有关部门在认真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这个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提请审议。国务院总理温家宝2006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

2、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墩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依照中国法律、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为非居民企业。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

3、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一般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第六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税率为20%。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收人第七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

4、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收入;(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第八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第九条企业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机械设备、船舶,以及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业务或者提供劳务等,持续时间跨越纳税年度的,应当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第三章扣除第十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

5、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一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0%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十二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六)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七)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八)赞助支出;(九)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十)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四章资产的税务处理第十三条企业的各

6、项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投资资产、存货等,一般以历史成本计价。第十四条企业重组发生的各项资产交易,确认为收益或者损失的,相关资产应当按重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第十五条企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折旧。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的固定资产。第十六条企业无形资产应当按照规定计算摊销费用。下列无形

7、资产不得计算摊销费用:(一)自行开发的支出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无形资产;(二)自创商誉;(三)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无形资产;(四)其他不得计算摊销费用的无形资产。第十七条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一)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二)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三)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四)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第十八条企业对外投资期间,投资资产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第十九条企业领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条企业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和转让费用,可以在计

8、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二十一条本法第十条至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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