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10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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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C您拥有的重要权益v投保后10天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3v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附加险合同提供的保障……………………………………………2.2v您有退保的权利……………………………………………………………………………6.1C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v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3v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6.1v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2、……………………………………………………………4.1v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8v保险条款有关于重大疾病的释义,请您留意……………………………………………8.1v主险合同的某些变动会导致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7.2C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C条款目录7.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7.1年龄错误7.2效力终止7.3适用主险合同条款8.释义8.1重大疾病8.2专科医生8.3肢体机能完全丧失8.4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8.5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8.6永久不可逆

3、8.7意外伤害8.8医院8.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8.10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8.11遗传性疾病8.12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8.13本条款约定利率8.14周岁1.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1.2合同生效1.3犹豫期1.4保险期间2.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2.3责任免除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3.1受益人3.2保险金申请3.3保险金的给付3.4保险金申请时效4.如何交纳保险费4.1保险费的交纳4.2保险费率调整5.合同效力的恢复5.1效力恢复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6.1合同解除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平保寿发[2007]1

4、07号,2007年6月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u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订立“平安附加富贵人生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险合同”)由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投保人提出申请,经我们同意而订立。1.2合同生效本附加险合同须与主险合同同时投保。本附加险合同的生效日与主险合同相同。本附加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同主险合同的保单周年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险合同次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认真审视本附加险合同,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

5、您的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我们会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自您书面申请解除合同之日起,本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1.4保险期间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起至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终止时止。v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1)基本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保险金额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天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

6、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见8.1),(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见8.7)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经医院(见8.8)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0至1周岁25%1至2周岁(含1周岁)

7、50%2至3周岁(含2周岁)75%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2.3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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