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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21
《中国台湾国家公园法(繁体字)》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名 稱:國家公園法(民國61年06月13日公發布)第1條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野生物及史蹟,並供國民之育樂及研究,特制定本法。第2條國家公園之管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令之規定。第3條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為內政部。第4條內政部為選定、變更或廢止國家公園區域或審議國家公園計畫,設置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第5條國家公園設管理處,其組織通則另定之。第6條國家公園之選定標準如左:一具有特殊自然景觀、地形、地物、化石及未經人工培育自然演進生長之野生或孑遺動植物,足以代表國家自然遺產者。二具有重要之史前遺跡、史後古蹟及其環境,富有教育
2、意義,足以培育國民情操,需由國家長期保存者。三具有天賦育樂資源,風景特異,交通便利,足以陶冶國民情性,供遊憩觀賞者。第7條國家公園之設立、廢止及其區域之劃定、變更,由內政部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第8條本法有關主要名詞釋義如左:一野生物:係指於某地區自然演進生長,未經任何人工飼養、撫育或裁培之動物及植物,而為自然風景主要構成因素。二國家公園計畫:係指供國家公園整個區域之保護、利用及開發等管理上所需之綜合性計畫。三國家公園事業:係指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所決定,而為便利育樂、觀光及保護公園資源而興設之事業。四一般管制區:係指國家公園區域內不屬於其他任何分區之土地與
3、水面,包括既有小村落,並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之地區。五遊憩區:係指適合各種野外育樂活動,並准許興建適當育樂設施及有限度資源利用行為之地區。六史蹟保存區:係指為保存重要史前遺跡、史後文化遺址,及有價值之歷代古蹟而劃定之地區。七特別景觀區:係指無法以人力再造之特殊天然景緻,而嚴格限制開發行為之地區。八生態保護區:係指為供研究生態而應嚴格保護之天然生物社會及其生育環境之地區。第9條國家公園區域內實施國家公園計畫所需要之公有土地,得依法申請撥用。前項區域內私有土地,在不妨礙國家公園計畫原則下,准予保留作原有之使用。但為實施國家公園計畫需要私人土地時,得依法徵收。第
4、10條為勘定國家公園區域,訂定或變更國家公園計畫,內政部或其委託之機關得派員進入公私土地內實施勘查或測量。但應事先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為前項之勘查或測量,如使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之農作物、竹木或其他障礙物遭受損失時,應予以補償;其補償金額,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其上級機關核定之。第11條國家公園事業,由內政部依據國家公園計畫決定之。前項事業,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執行;必要時,得由地方政府或公營事業機構或公私團體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核准,在國家公園管理處監督下投資經營。第12條國家公園得按區域內現有土地利用型態及資源特性,劃分左列各區管理之:一一般管
5、制區。二遊憩區。三史蹟保存區。四特別景觀區。五生態保護區。第13條國家公園區域內禁止左列行為:一焚燬草木或引火整地。二狩獵動物或捕捉魚類。三污染水質或空氣。四採折花木。五於樹林、岩石及標示牌加刻文字或圖形。六任意拋棄果皮、紙屑或其他污物。七將車輛開進規定以外之地區。八其他經國家公園主管機關禁止之行為。第14條一般管制區或遊憩區內,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公私建築物或道路、橋樑之建設或拆除。二水面、水道之填塞、改道或擴展。三礦物或土石之勘採。四土地之開墾或變更使用。五垂釣魚類或放牧牲畜。六纜車等機械化運輸設備之興建。七溫泉水源之利用。八廣告
6、、招牌或其他類似物之設置。九原有工廠之設備需要擴充或增加或變更使用者。一○其他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事項。前項各款之許可,其屬範圍廣大或性質特別重要者,國家公園管理處應報請內政部核准,並經內政部會同各該事業主管機關審議辦理之。第15條史蹟保存區內左列行為,應先經內政部許可:一古物、古蹟之修繕。二原有建築物之修繕或重建。三原有地形、地物之人為改變。第16條第十四條之許可事項,在史蹟保存區、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除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六款經許可者外,均應予禁止。第17條特別景觀區或生態保護區內,為應特殊需要,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得為左列行為:一引進外來動、植物
7、。二採集標本。三使用農藥。第18條生態保護區應優先於公有土地內設置,其區域內禁止採集標本、使用農藥及興建一切人工設施。但為供學術研究或為供公共安全及公園管理上特殊需要,經內政部許可者,不在此限。第19條進入生態保護區者,應經國家公園管理處之許可。第20條特別景觀區及生態保護區內之水資源及礦物之開發,應經國家公園計畫委員會審議後,由內政部呈請行政院核准。第21條學術機構得在國家公園區域內從事科學研究。但應先將研究計畫送請國家公園管理處同意。第22條國家公園管理處為發揮國家公園教育功效,應視實際需要,設置專業人員,解釋天然景物及歷史古蹟等,並提供所必要之服務
8、與設施。第23條國家公園事業所需費用,在政府執行時,由公庫負擔;公營事業機構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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