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分析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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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生伤害事故的 法律分析和防控临洮县公安局李成鑫引言这几年,教育系统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同时,非常注重学校安全教育和安全防控工作,取得了一些可喜成绩。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学生伤害事故仍偶有发生,出现事故后,学校往往被弄得非常疲惫。用“雨后春笋、层出不穷”来形容学校伤害事故的发生,用“焦头烂额、疲于应付”来形容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领导,用“痛不欲生、悲愤难容”来形容那些受害学生家长,用“提心吊胆、杯弓蛇影”来形容班主任和任课教师。为更好地预防、控制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考虑到学校层级和办学主体的多元性,我现在主要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伤害事故从法律方面进行分

2、析,抛砖引玉,共同思考,共同寻求更科学、更规范的预防、控制和处理办法。一、学生伤害事故防控工作 全员性参与的必要性随着社会发展,社会分工应越来越细,有的教师可能会认为,学校安全问题应由学校专门机构、专门人员负责,最多涉及到班主任,作为一名普通课任教师主要是教学任务。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教师对学生都承担着教育、管理、保护学生的职责,《教师法》第八条作了明确规定。如人体系统经过长期进化已及完美,各系统、各器官分工确定很细致,一个舌头不同部位感知都有明确分工但学涉及人体安全的痛感神经预警系统都遍布人体各个部位,人体安全不仅是由淋巴系统来承担。要想打造一

3、所学校完备安全系统就必须像人体安全防控系统一样,建立外部环境适当,内部全员参与,专门机构控制的防控机制。二、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校原因分析近年来,我国的教育事业蓬勃发展,大学办学规模日益扩大,中小学布局快速调整,幼儿园象雨后春笋遍布城乡,政府经费投入严重滞后,办学条件跟不上形势要求;现在独生子女在学生中的比例增加,学生的自我防范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相对比较差;有些学校安全意识淡薄或安全教育形势单一,而没有建立科学、全面、可行的学校安全事故风险防范机制;有些教师职业素质低下、责任感欠缺、方式简单、行为单一。以上四点共同作用导致学生伤害事故频繁发生。事

4、故发生后,调整学生伤害事故法律规定严重滞后;现实中如像工伤保险、交通事故强制险一样的学生伤害事故保障机制又没有建立;而公民维权意识随着普法工作的广泛深入进行得到了不断增强。又因以上三点,学生伤害事故引发的与学校的法律纠纷就越来越多。许多学校面对学生伤害事故常常表现得不知所措,要么为了息事宁人而牺牲学校或教师的合法权益,要么一味地维护学校或教师权益而导致事态难以收拾。学生伤害事故困扰着学校,使得学校在开展体育娱乐劳动等活动时缩手缩脚,惟恐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如何明确学生伤害事故中的法律责任,切实维护学校、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扭转学生伤害事故困扰学

5、校的局面,就成为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现实问题。三、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一)定义学生在校伤害事故是指中小学校学生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遭受的身体伤害、精神伤害以及死亡事故。1、从空间上看,凡学校地域内均属学校管理范围,包括校内的全部范围和校门前的可控范围,其中校门前的可控范围是指学校门卫、保安和值班教师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对校门外及其附近的学生活动的管理范围。此外学生校外活动如果是在学校安排的老师带领下,或虽无老师在场,但学生参加学校安排或组织的活动,仍

6、属学校管理范围。2、从时间上看,凡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期间都属学校管理范围,具体包括从早晨校门开放时起至下午放学学生全部离校时止,包括自习课、课间休息时间、中午时间等,如果是住校生,则包括全部在校期间。虽然尚未到开放时间或已过放学离校的最后时间,如果学生在校园内活动,学校仍有责任管理该学生。3、从职责上看,学校管理范围包括学校及其教职工的教育教学行为和学校公权力介入的行为。三、学生伤害事故概念(二)分类A:从责任主体角度可分1、学校责任事故2、学生责任事故3、学校意外事故4、第三方责任事故5、学校免责事故B:从空间角度可分1、外的伤害责任事

7、故2、校内的伤害责任事故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一)、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以下三个原则:1、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和认定责任的原则,是承担民事责任普通运用的原则。2、无过错责任原则,以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错,但客观上造成了损害,那么与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是属于民事责任的例外,只适用于特殊侵权的民事责任。3、公平责任原则,指双主对损害事实的发生均无过错,法律又无特别规定时,双方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分担损失的原则。四、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二)、要正确理解归责原则,必须首先

8、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关于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1、委托监护关系说。该说认为,监护人将学生送入学校学习,即应视为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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