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抚恤金补偿协议应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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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中的抚恤金补偿协议应否撤销  某市模具厂职工陈某因工作调动,单位拒绝办理等原因,于2002年6月6日晚在家中负气服农药身亡,当日模具厂拿出7000元用于办理陈某的后事。次日,在村镇有关部门的调解下,模具厂(甲方)与陈某家属(乙方)达成了抚恤金补偿协议:一、鉴于陈某系甲方职员,甲方自愿补偿乙方人民币15万元。其中,2002年6月8日付6.3万元,遗体火化后付4万元整,7月30日付清余款4万元。二、上述款项均经村委会转交乙方。三、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双方日后无其他纠葛。陈妻与儿子、厂方均在协议上签字,陈某所在村村委会

2、作为调解单位在协议书上盖章。  6月8日,模具厂按照协议付款6.3万元,陈某的遗体也被火化,厂方答应遗体火化后应付的4万元到6月12日给付。但后来因种种原因,模具厂拒付剩余款项。为此,陈某家属与厂方发生纠纷。模具厂于7月1日向法院起诉,认为6月7日签订的抚恤金补偿协议显失公平,要求撤销该协议,同时要求陈某家属返还已付的7万元。  ?评析?  本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原、被告之间的抚恤金补偿协议是否合法有效?二是该协议应否撤销?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人民调

3、解协议是发生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之下所自愿达成的解决纠纷的协议。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的协议是在村委会主持调解下达成的,属人民调解协议范畴。3  《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合同真实地反映了双方当事人的意志,且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合同即具有法律强制力。《规定》同时明确指出,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调解协议生效的条件。本案中的抚恤金补

4、偿协议具备人民调解协议的生效条件,应为合法有效。  二、关于该协议是否应该撤销的问题。根据《规定》第六条,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的调解协议有两种:一是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是在订立调解协议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调解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撤销。本案原告认为该协议是原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签订的,违背了本人的真实意思,该协议显失公平,因此要求撤销协议,返还已支付的7万元。对于显失公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5、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是指当事人在给付与对待给付之间利益失衡或称利益不平衡。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是指一方具有利用其优势或者利用对方轻率、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故意。在本案中,原告应处于相对于被告较为优势的地位,且协议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综观本案情,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不具有显失公平的法律特征和构成要件,同时也没有其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因此,该协议不属于可撤销协议

6、。3  综上,本案中的抚恤金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不具有可撤销或变更的法定事由,法院应维持该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本案经法院调解,双方重新达成协议,模具厂一次性再补偿陈某家属4.5万元。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www.9ask.cn(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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