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祺顺美博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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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祺顺美博城独家代理销售委托合同草案委托方:江西新余小水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地址:新余市青萍大道1229号法定代表人:受托方:深圳市祺顺美博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地址:深圳市罗湖区东门老街法定代表人:付仁根联系电话:15012740032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销售商品房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一、委托项目内容1、项目名称:新余祺顺美博城2、项目位置:新余市分宜县城安仁路3、委托范围:商业或底商约35000平方

2、米,具体以双方交接时核实的数据为准。二、代理期限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委托的可售房源销售达95%时止。三、代理形式独家代理:甲方亦不再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参与销售,在代理期限内,甲方以任何形式售出的单位亦纳入乙方的销售任务及提成范围。(甲方保留5%内部购房及关系户购房以套数为计算单位,乙方不提取佣金但算乙方的销售任务,乙方按每套房屋1000元的标准收取相关购房手续费,甲方保留的5%房源必须待乙方一房一价基价表做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才能选定)。四、销售任务1、总任务:乙方应完成上述销售代理范围内可售房源95%%的销售量。2、乙方有义务实现本项目

3、的零库存销售。但本项目进入尾期清盘时(不超过委托总套数的5%范围),根据届时的销售状况,乙方可以提出尾期清盘销售方案供双方商定(不计任务考核)。63、销售任务:乙方从合同签订之日起开展本项目全程策划、整合推广、广告宣传的销售准备工作,并在售楼部达到使用条件后十个工作日内销售人员进场。4、甲乙双方暂定在2011年月份正式开盘对外销售,在正式开盘对外销售以前的阶段为乙方销售准备积累期。在甲方取得预售许可证且客户积累达到开盘条件后,乙方正式开盘销售并起计销售任务12个月完成甲方委托可售房源的95%。五、销售代理基价、佣金及销售费用1、销售代理基价(1

4、)住宅销售代理平均基价:元/m2(2)商业或底商销售代理平均基价2,4栋一层为元/m2二层为元/m21栋3栋一层为元/m2二层为元/m2(3)商业招商的;佣金收取标准为2个月租金,(向甲方收取一个月,承租方一个月)。具体到各套铺位(下称销售单位)平均基价的定价由乙方按照上述平均价格标准制定一铺一价基价表,并上报甲方签字盖章认可,作为合同附件同时也是甲乙双方佣金结算的执行标准。2、商业销售代理的佣金由2个部分组成:3、商业或底商销售代理的佣金由2个部分组成(1)基价佣金:乙方按各个销售单位代理基价总额的1.0%提取基价佣金,即:基价佣金=销售代理

5、基价×销售面积×1.0%(2)溢价佣金:各个销售单位实际销售单价高于销售代理基价时,高出基价以上的溢价部分,甲方得其中70%,乙方得其中30%,即:溢价佣金=(商铺买卖合同成交单价-销售代理基价)×销售面积×30%销售代理佣金由甲方支付给乙方进行使用,乙方负责承担销售人员的酬劳、培训、交通、食宿及项目的策划设计费等。3、销售代理佣金不含任何形式的广告费用。甲方应投入的广告宣传费用不得低于计划销售总额2%的标准,(包括商业)具体细节如下:(1)乙方根据阶段性销售任务的需要提交广告计划,广告计划经双方商定后由甲方同意后由乙方组织策划和设计。6(2)

6、广告费包括广告发布费用、围板制作、电视、网络、公关促销活动费用、经纪人、沙盘、模型、销售物料、售楼场地及装饰费用等其它形式的推广方式,一切广告稿件的设计及更新设计由乙方根据销售阶段的要求负责提供,报甲方同意后实施,广告设计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对外发布。(3)广告费的具体成本由甲、乙双方共同根据计划以最低单价为标准确定相关执行单位。乙方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广告的发布执行;甲方严格按照广告发布的要求,将广告费直接支付给相关执行单位。(4)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提交下个月的广告发布计划给甲方,甲方必须在3天内与乙方确定下个月的广告发布计划,乙方有权对甲

7、方的广告发布类型和渠道提出修缮性的建议。(5)乙方有权在不超过广告总预算标准的前提下,根据销售实际需要灵活调整广告发布的类型和渠道,但须经甲方同意。六、佣金结算条件已与客户签订购房合同,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乙方可结算代理佣金:1、非贷款购房的客户,其购房首期款到甲方帐户(甲方批准延期缴款的视为全款到帐);2、贷款购房的客户(含商贷、公贷),客户的首付款到甲方账户,贷款资料收集完毕。七、佣金的支付办法在合作期内乙方所得的佣金(含基价佣金、溢价佣金)以每个销售月(30或31天)为周期进行结算。由乙方向甲方报送佣金结算单及税务发票。甲方在乙方提交佣金结算

8、单后七个工作日内审核并以现金方式(转账或支票)支付乙方当月佣金。八、销售资料1、本合同生效后至乙方正式开盘销售前,甲方负责向乙方提供下列资料,并承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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