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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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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甘肃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天祝县疾控中心2013年4月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第一类疫苗的使用管理,保证疫苗质量和预防接种工作的安全实施,省卫生厅特制订《甘肃省第一类疫苗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甘肃省卫生厅2013年1月16日共十章45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制订
2、、组织分发、验收、登记、入库和保管工作,建立健全疫苗管理制度,安排专人做好疫苗的验收、储存、分发和运输工作,保证疫苗正确使用与管理,杜绝浪费。第六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责任单位,承担辖区第一类疫苗管理职责,单位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并根据内部职责明确划分单位人员管理责任。承担预防接种任务的预防接种单位,承担本单位的疫苗管理责任,并按要求对免疫规划对象实施预防接种。第七条 第一类疫苗使用计划实行逐级报告制度。第八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当根据辖区内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的需要,按照《规范》要求,制定下一年度
3、本辖区第一类疫苗的使用需求计划,于每年4月30日前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十三条 制定疫苗使用计划要科学、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越级代报。疫苗损耗系数,不得高于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各疫苗最高损耗系数。第十四条省、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疫苗使用情况,必要时应对计划进行调整。第十五条 第一类疫苗按照省、市、县的顺序,采取逐级按计划分发。分发第一类疫苗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十六条 疫苗领取实行每月申请制度。各预防接种单位于每月5日前将下个月第一类疫苗领取计划报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后,于10日前报市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第十八条 疫苗
4、管理单位不得向无预防接种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分发第一类疫苗。第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疫情所在县(市、区)卫生局向省卫生厅提出调用应急疫苗的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申请理由、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目标人群、疫苗数量及联系方式等,报省卫生厅审核,并将应急接种疫苗调用意见书面通知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到通知后以最快方式将疫苗发至指定地点。第二十条 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接收上级下发的第一类疫苗时,同时索取由药品检验机构依法签发的生物制品每批检验合格或者审核批准证明复印件(要有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章);进口疫苗时,还应当索取进口药品通关单
5、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或分发单位印章);索取的上述证明文件,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十一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预防接种单位必须建立真实、完整的疫苗出入库记录。记录应当注明疫苗名称、生产企业、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接收或供货单位、数量、价格、日期、经办人等信息。记录保存至超过疫苗有效期2年备查。第二十二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按照不同疫苗对温度的要求储存在相应的冷链设备内,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做好常规的温度监测记录,同时按照疫苗失效期长短、进库先后次序,有计划地分发。对短效期疫苗应当给予标记。失效疫苗或过期疫苗不得与有效期内疫苗混放
6、。第二十三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每月核对疫苗进出情况,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第二十四条 疫苗分发遵循“先短效期、后长效期”,以及先产先出、先进先出、近效期先出的原则,有计划地分发,避免浪费。第二十五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应根据接种服务形式、冷链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储存数量。原则上各级疫苗储存量为:省级6个月,市级3个月,县级2个月,具备冷藏条件的乡级不得超过1个月,村级接种单位不得存放疫苗。第二十九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预防接种单位储存和运输疫苗时要按照《规范》和《疫苗储存与运输管理规范》有关规
7、定严格执行,并对冷藏设施、设备和冷藏运输工具运行状况进行温度监测并做好记录。第三十条疫苗应按品种、批号分类码放。冷库和大容量冰箱存放疫苗时,底部应留有一定的空间。疫苗要摆放整齐,疫苗与箱壁、疫苗与疫苗之间应留有1~2cm的空隙。疫苗不应放置冰箱门内搁架上。使用冰衬冰箱储存疫苗时,应将可冷冻保存的疫苗存放在底部,将冷藏保存的疫苗放在接近冰箱顶部,避免冻结。乙肝疫苗、卡介苗、百白破疫苗、白破疫苗、A群流脑疫苗、A+C群流脑疫苗、甲肝疫苗、钩端螺旋体疫苗、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在2℃~8℃条件下避光保存和运输。麻疹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麻风疫苗、乙脑
8、减毒活疫苗在8℃以下的条件下避光保存和运输。脊灰疫苗在-20℃以下或2℃~8℃避光保存和运输,-20℃以下保存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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