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6909008
大小:256.25 KB
页数:37页
时间:2019-05-10
《《民事诉讼当事人》PPT课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四讲民事诉讼当事人实例金友春在通州先锋镇秦家埭村从事纺织加工。2011年12月23日,他花了6万多元买了一辆福田汽车,平时就停在厂门口的空地上。12月30日中午,空地北侧的一堆木板突然着火,将金友春的新车烧得只剩下了空壳。为了搞清真相,金友春调看了当天中午厂里监控拍下的视频。视频显示,在火灾发生前,曾有人在空地北侧燃烧废旧的纺织材料,但之后的情况因为突然停电没能录到。新车买回一周即毁,金友春想到起诉。问题:谁是本案的被告?一、当事人界定(一)当事人的概念民事诉讼当事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或者法律关系,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的起诉方和被诉方。当事人有狭义和广义之分民事诉
2、讼当事人的特征1.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者应诉,实施诉讼行为。2.向法院请求解决争议、保护民事权益。3.接受法院裁判的约束。(二)当事人的称谓因审级和程序的不同而有不同的称谓1.在第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中,称为原告和被告。2.在第二审程序中,称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3.在特别程序中,称为申请人、起诉人。4.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若适用第一审程序审理,分别称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若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则分别称为原审上诉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5.在执行程序中,则称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或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李文杰(11岁)小学三年级学生,张波(13岁)五年级学生。某日下午放学
3、后,李文杰与张波同行,一路上打闹中,李文杰用一个小石子打中张波的头部,张波即解下腰间的皮带追赶李文杰,结果打伤了李文杰的右眼,当即致李眼出血。回家后,李文杰的父母立即把他送进医院。经检查,李文杰的视网膜受伤,右眼视力受到严重损害,下降到0.3。出院后,李文杰的父亲李卫东以张波的父亲张为华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张为华赔偿医药费损失5000元。问题:1.本案的当事人是谁?2.李文杰(11岁)、张波(13岁)是否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以及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和诉讼行为能力1.诉讼权利能力诉讼权利能力,又称诉讼法上的权利能力或当事人能力,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能
4、力或资格。我国民诉法上的诉讼权利能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具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1)自然人(公民)一般而言,自然人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2)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权利能力始于成立,终于消灭。我国其他组织的具体类型(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浙江大学校友总会(5)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
5、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司法实践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分离胎儿有限的民事权利能力,具有诉讼权利能力死者存在某些民事权利,不具有诉讼权利能力2.诉讼行为能力诉讼行为能力,是指当事人能够自己实施诉讼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的资格,它又称为诉讼能力。自然人(公民)自然人诉讼行为能力在时间上始于成年,终于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诉讼行为能力与其诉讼权利能力一致,同时取得,同时消灭。9龄童命丧“麦莎”遗
6、患 父母状告城建“麦莎”台风强降雨使河道水满为患直至溢进小区,使住在小区内的小孩玩耍时不慎溺亡,小孩父母悲伤之余认为城建部门和小区物业公司存在一定的责任,遂将他们告上法院,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孩子的父母认为,作为被告的城建部门在该小区设计上存在缺陷,留下安全隐患,小区的物业公司也没有采取安全有效的防护措施,二者共同作用导致了悲剧的发生,因此小区的建设部门和物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二、共同诉讼人(一)共同诉讼的概述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以上的诉讼。分类必要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二)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同一的,法院
7、必须合并审理并合一判决的共同诉讼。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义务的,其中一人的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三)普通共同诉讼普通共同诉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其诉讼标的属于同种类,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将其合并审理而形成的诉讼。普通共同诉讼人虽在同一诉讼中进行诉讼,但其诉讼行为是独立的,其中任何一个共同诉讼人的诉讼行为,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均不发生效力。(四)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