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复习串讲》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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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学》复习串讲中共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李雅云一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二复习范围民法是调整具有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之间(即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私法自治原则(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守法原则)民法的体系和主要内容(一)民事主体资格的法律制度1.自然人2.法人3.其他组织,如合伙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赋予其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是持有权利的可能性传统

2、上认为,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自然人的出生,终止于自然人的死亡。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可放弃和被剥夺。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使其行为发生法律上效果的资格——是取得权利的可能性。实际是法律认可的行为人的“本领”。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分类 第一,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具有通过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我国《民法通则》规定,18岁以上的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岁以上不满18岁而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独立通过意思

3、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此类自然人所实施的与年龄、智力、精神状况相适应的民事行为及使其纯获利益的民事行为应当有效,其余民事行为则只在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时,方能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第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是指自然人不具有以自己独立的意思表示进行民事行为的能力。此类自然人不具有独立实施法律行为的资格,其民事活动应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

4、力人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二)民事行为法律制度民事行为法律制度有效民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附条件、附期限的民事行为代理行为民事行为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生效要件有三个:(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真实:(三)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什么是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因被代理人的行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对人客观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被代理人依法须对此无权代理承担有权代理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

5、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1.财产权利物权法债权法2.人身权利人格权身份权(亲属权)3.财产与人身双重性质的权利知识产权社员权(股东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成员权物权法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调整物权的法律就是物权法。物权1.自物权---所有权2.他物权3.类物权---占有担保物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矿业权、取水权、水域滩涂养殖权和捕捞权、海域使用权留置权抵押权、质押权物权法调整有形的物质财产关

6、系内容:1.物的归属规则2.物的利用规则3.物的保护规则我国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平等保护的原则。《物权法》第三、四条: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2、物权法定的原则。《物权法》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3、物权公示的原则。《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4.物权正当行使原则。《物权法》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

7、,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什么是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财产的人,无权处分了该财产——将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是出于善意,通过有偿交换取得该财产,并且该财产是依法可以流通的,第三人即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只能请求无权处分的人赔偿损失。适用善意取得的条件1.出让人无权处分该动产或不动产;2.受让人是有偿交换、付出合理对价;3.受让人出于善意;4.转让的财产是允许流通的财产。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各国一般规定,善意取得适用于动产交易,不适用于不动产交易。但我国《物

8、权法》规定,善意取得不仅适用于动产,而且也适用于不动产。物权法第106条: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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