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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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986年12月10日辽宁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5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山林权属第三章 植树造林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第五章 森林保护第六章 森林采代更新第七章 木材管理与运输第八章 林业基金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境内森林资源的保护

2、、培育、利用、管理以及其他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乡(含镇,下同)人民政府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严格保护、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荒山荒地绿化,培育、扩大森林后备资源,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山区应当以林为主,综合经营,统一规划,全面发展。第五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六条 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一)国有林场、苗圃

3、和自然保护区(国有部分)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国家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厂矿、城建、农垦、畜牧、铁路、交通等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归该单位所有,林地归国家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归集体所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二)承包山的林木权属,按照承包合同确定,林地权属不变。(三)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然地和自留山(滩)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并允许继承、转让;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四)义务栽植的林木归该林地权属单位所有;另有协议或合同的,按照协议或合同的规定确定林木权属。第七条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权

4、和使用权,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认,发给执照。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必须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第八条 由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有林场、苗圃、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确需改变隶属关系的,必须经原批准设立的机关审核同意。第九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尊重历史、互谅互让、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权属争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在乡境内,个人与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

5、乡人民政府调处。在县境内,单位之间或乡际之间发生的争议,由县人民政府调处。县际的争议,由市人民政府调处。市际的争议,由省人民政府调处。在林木、林地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不得抢占有争议的林地。 第三章 植树造林 第十条 全省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40%。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结合当地情况,确定本地区的森林覆盖率奋斗目标,并制定植树造林规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宜林荒山荒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给单位或个人有偿使用,用于营林造林,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二条 25度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限期退耕还林、种草。第十三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

6、因地制宜地选用优质速生树种,营造速生丰产林,发展珍贵树种,建立良种基地,培育良种壮苗,逐步实现林木良种化。营造用材林可以有计划地实行定向培育。第十四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森林资源状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划定封山育林区。 第四章 森林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全省森林资源清查,每5年清查一次。林业主管部门和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地区的林业长远规划。森林经营单位应当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报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第十六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森林资源清查和划分林种的规定,提出防护林、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和特种用途

7、林的划分方案,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报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执行。第十七条 森林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对中幼龄林的抚育,促进林木生长;加速低产林改造,提高林分质量;严格执行森林经营技术规程。第十八条 现有蚕场应当实行集约化经营。对岩石裸露、沙化严重的蚕场,应当停蚕育林。开避新蚕场,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林地种植人参,必须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参地坡度不准超过25度,并应当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参后应当及时还林。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应当不占或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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