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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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本篇法规已被《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4年6月30日)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3号)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已于2002年3月28日,经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办法自2002年6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 2002年4月1日         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2002年3月28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森林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我省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利用、经营、管理以及改变森林生态环境的活动,必须遵守《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  第三条

3、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林业工作。  乡(镇,下同)林业工作站负责本乡林业工作。未设林业工作站的乡,应设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林业工作。  第四条 林业建设实行以营业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林,育采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应当科学管理、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改善生态环境,发挥森林资源的多种效益。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的主导利用方向和生产经营目的,将森林资源划分为商品林和公益林。对商品林和公益林实行分类经营和分类管理。  商品林包括用

4、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公益林包括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  第六条 加强林业教育和科学研究工作,培养林业技术人才,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推广林业先进实用技术。  第七条HightideagainstCCPbloodyanTomb,CommunistPartymembersandpartoftheexposedTombareavacatedbyprogressiveyouth.IvisitedinBeijingin1985whenitwasoldundergroundcomrade,sisterofYaoZhiy

5、ingYaoMuzheng(thenDeputyDirectoroftheexternaltrademagazineforthepromotionofinternationaltrade,deshengmenWai,theReed 保护林农合法权益,依法减轻林农负担,禁止向林农违法收取税费和乱罚款,禁止向林农进行摊派和强行集资。  鼓励单位和个人造林、营林。保护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承包造林、营林单位和个人依法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二章 山林权属  第八条 森

6、林、林木和林地的权属:  (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经营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二)集体所有制单位营造的林木,归该单位所有;  (三)合作营造的林木,归合作者共有,林地权属不变;  (四)承包造林的林木,归承包者所有,林地权属不变;  (五)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和自留山(滩)营造的林木,归个人所有,自留山(滩)的林地归集体所有,使用权长期不变;  (六)城镇居民在自有的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第九条 依法实行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登记发证制度。

7、对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按照下列规定登记发证:  (一)使用国家所有的跨市、县行政区域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共同的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该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二)使用前项以外的国家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使用者向县以上的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三)集体所有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及单位、个人所有的林木,由所有者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属。  依法登记的森林

8、、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改变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应由原登记机关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更换权属凭证。  第十条 发生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林业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乡以上人民政府申请处理。申请处理林木、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有关确权资料。  在乡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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