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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渝府发〔2006〕17号继续教育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6〕17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2月6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营造激
2、励学习、积极创新的环境,培养大批适应科技进步、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是指具有初级以上职称、中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是指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补充、拓展和提高,改善其知识结构,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教育。 第三条 继续教育坚持以人为本,以能力建设为中心,以国家需要、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为重点,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逐步形成政府人事部门宏观管理
3、、行业主管部门业务指导、单位自主组织、个人自觉参加、社会广泛参与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管理部门、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和专业技术人员。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按照国家人事部和市人民政府的要求,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各项继续教育活动的开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内
4、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培训内容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集中培训学员的统一调训、组织具有示范性的继续教育活动; (三)负责审定、发布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 (四)负责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和发行; (五)负责继续教育工作体系建设,搭建服务平台,整合各类社会资源,推进继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和市场化; (六)主管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表彰和处罚。 第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组织是本行业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5、划,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协调,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监督、检查; (二)按照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组织落实公需科目培训和集中调训学员的选派; (三)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培训需求分析,制定专业科目的科目指南、培训大纲,确定继续教育导向性内容,组织编写专业教材、课件,负责本行业系统高级研修班等专项继续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 (四)每一年度对本行业系统内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总结,并向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负责本行业系统《继续教育证书》的发放和登记管理; (六)负责协调处理本行业系统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
6、关的问题。 第七条 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在继续教育中的职责: (一)贯彻继续教育法规,并根据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规划、计划,结合本单位实际,具体落实本单位接受继续教育人员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的学习; (二)确定除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规定以外的,与本单位密切相关的学习内容; (三)保证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时间以及在接受继续教育期间应该享受的权利; (四)认真记载、考核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接受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的指
7、导和监督、检查。第三章 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享有以下权利: (一)获得每年累计不少于80学时的继续教育时间; (二)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学习期间,一般应享受与本人在岗同等待遇(与本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有权就侵害其接受继续教育权利的行为向所在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或人事、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诉或申请仲裁。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完成每年不低于80学时的学习任务,超出的学时不逾年累计; (三)按照
8、与所在单位的约定,承担继续教育费用,达到约定服务时限要求。 第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信守协议,按照约定及时、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如有争议,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第四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适应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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