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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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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四章刑罚的执行【本章重点问题】1.减刑的概念与适用条件2.假释的概念与适用条件【本章关键术语】刑罚执行 减刑 假释第一节刑罚执行概述一、刑罚执行的概念刑罚执行,是指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将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内容付诸实施,并解决由此产生的法律问题所进行的各种活动。二、刑罚执行的原则第二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第二节减刑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一)
2、减刑的对象条件减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第二节减刑(二)减刑的实质条件“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第二节减刑三、减刑的限度与幅度(一)减刑的限度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第二节减刑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
3、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二)减刑的幅度第二节减刑四、减刑的程序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二)减刑后刑期的计算第三节假释一、假释的概念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释放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经过执行一定的刑罚之后,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制度。第三节假释二、假释适用的条件(一)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二)执行刑期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已
4、经执行了一部分刑罚的犯罪人。第三节假释(三)实质条件: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释放后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犯罪人。(四)消极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第三节假释三、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一)假释的考验期限与考察(二)假释的撤销本章复习思考题1.刑罚执行的概念与原则?2.减刑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把握减刑的限度与幅度?减刑
5、的程序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是怎样的?3.假释的概念和适用条件是什么?如何理解假释的考验期限与假释的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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