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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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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刑罚执行制度第一节概述第二节缓刑第三节减刑第四节假释 第一节概述一、概念和特征是指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依法将生效的刑事裁判对犯罪分子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特征:1、性质:执行刑罚的司法活动2、前提:生效的刑事裁判3、主体:有行刑权的司法机关 二、原则1、教育性原则2、人道主义原则3、区别对待原则4、社会化原则 第二节缓刑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二、一般缓刑三、战时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一)概念缓刑,是对所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二)种类1、一般缓刑2、战时缓刑 一般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战时缓刑,是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注意:缓刑不是刑种,而是刑罚裁量制度 区别:1、与免予刑事处罚有无判处刑罚2、与监外执行(1)性质不同(2)对象不同(3)条件不同 (4)方法不同(5)法律根据不同3、与死刑缓期执行(1)前提不同(2)方法不同(3)考验期不同(4)后果不同 二、一般缓刑(一)适用条件1、刑期条件: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注意:(1)宣告刑(2)数罪并罚也可以缓刑 2、根本条件: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限制条件:犯罪分子不是累犯 (二)考验期(73)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2、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3、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4、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5、刑罚减轻时,相应缩短考验期 (三)考察1、应遵守的行为规范:(75)(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2、考察机关(76)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3、考察的内容(76)(1)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2)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行为。(77) (四)缓刑的法律后果(76、77)1、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2、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注意: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三、战时缓刑(一)适用条件(449)1、时间条件:必须是在战时所谓战时,是指国家宣布进入战争状态、部队受领作战任务或者遭敌突然袭击时;部队执行戒严任务或者处置突发性暴力事件时,以战时论 2、对象条件: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构成累犯的犯罪军人不能适用战时缓刑3、实质条件:没有现实危险 (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时间条件不同3、本质条件不同4、考验期和考验内容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第三节减刑一、减刑的概念二、减刑的适用条件三、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概念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包括两种情况:1、重刑种——轻刑种2、长刑期——短刑期 二、减刑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78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1)确有悔改表现同时具备: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具备之一:检举、揭发监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应当减刑:(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3、限度条件(78)(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可以酌减,但不得少于一年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其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3)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后又被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少于12年注意: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 (4)缓刑的一般不减刑拘役考验期不得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考验期不得少于1年注意:刑期折抵的问题 三、减刑的程序和刑期计算(一)减刑的程序(79)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二)减刑后的刑期计算(80)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是否应当记入减刑后的刑期内? 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是否应计入减刑后的刑期之内?3、对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 是否应当计算在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之内?4、改判的,减刑仍然有效,应当从改判后的刑期中减去原减刑的刑期 第四节假释(一)假释的概念(二)假释的适用条件(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四)假释的程序 (一)假释的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可以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刑罚制度。(81) (作业)比较:1、与刑满释放2、与监外执行3、与缓刑4、与减刑 (二)假释的适用条件1、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刑期条件(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必须实际执行10年以上 (3)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那减刑后假释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二年)(4)例外(81)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3、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有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才可以假释。注意:自残不行 4、限制条件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1)暴力性犯罪(2)10年以上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是否包括死缓? (三)假释的考察及法律后果1、考验期(83)(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2、应当遵守的规定(84)(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3、起算时间应当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原判决附加有剥夺政治权利的,从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4、法律后果(85、86)(1)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怎样并罚? (2)发现漏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怎样并罚?(3)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撤销假释,收监执行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没有上述情形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四)假释的程序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79、82)2、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案例分析王某因犯数罪被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20年,服刑13年被假释。在假释考验期的第6年,王某盗窃一辆汽车而未被发现。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第4年,王某因抢劫而被逮捕,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1)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2)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盗窃罪应如何处理?(3)对王某假释考验期满后的抢劫罪应如何处理?(4)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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