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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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肥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资质管理第三章 发包承包管理第四章 造价、质量及施工现场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经1995年9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一九九五年九月二十六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郊区、蜀山镇、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域内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和建筑市场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经营活动,

2、是指房屋建筑工程以及与其有关的线路管道敷设、设备安装(不含特种设备)、装饰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和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交易、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管理,是指建筑管理部门依法对建筑经营活动实施的管理。  第三条 合肥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是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合肥市建筑管理处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管理的日常工作(以下称市建筑管理部门)。其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建筑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规范建筑市场交易行为;  (二)负责建筑工程发包方、承包方

3、、中介服务单位的资质审查工作;  (三)负责对建筑工程报建、发包、承包和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工作;  (四)负责建筑工程的质量监督、造价管理和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组建合肥市建筑市场监察队伍,依法查处违反建筑市场管理法规的行为。  第四条 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本市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审查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经营资格,确认和处理无效建筑工程合同,按规定对工程合同进行鉴证,并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建筑经营活动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并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扰乱建筑市场秩序。第二章 资

4、质管理  第六条 建筑市场主体各方必须依照规定申请资质审查,并领取资质证书。无资质证书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第七条 发包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市建筑管理部门申请资质审查,领取资质证书:  (一)具有法人资格或是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编制标底、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八条 承包方的资质  (一)建筑业企业(含安装、装饰、机械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依照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

5、质等级标准》执行。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合肥市勘察设计市场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建设监理、咨询服务等中介组织的资质  (一)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的资质管理,按照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执行。  (二)工程建设咨询及其他中介服务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并具有相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其资质审查工作由市建筑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条 预制构配件和非标准件生产企业,由市建筑管理部门认定和核发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单位,必须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

6、经营活动,并接受市建筑管理部门的资质动态管理和年度审查。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借、涂改、出租、转让资质证书。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和单位分立、合并或终止,应当向原发证部门办理证书的注销手续。  第十三条 外埠企业和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必须经市建筑管理部门审验资质,办理注册登记,并按规定到劳动部门办理用工手续。第三章 发包承包管理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立项后10日内,到市建筑管理部门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未报建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组织发包或者施工。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发包工程应经市建筑管理部门审查并领取

7、发包许可证。建设单位不符合发包资质要求的,必须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建设监理或者咨询等中介服务组织代理发包活动。  第十六条 工程的勘察、设计必须委托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勘察、设计单位。  工程的施工必须发包给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  建筑构配件、非标准件的生产,必须发包给具有生产许可证和相应资质证书的企业。  第十七条 工程项目可以实行总体发包,也可以实行勘察、设计、施工单项发包。工程项目发包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进行,并接受市建筑管理部门的监督。  承发包双方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的承发包合同,并依照规定办理审查

8、鉴证手续。  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工程项目的发包方应当在工程招标结束后、开工前,到市建筑管理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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