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高院基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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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的规定(试行)为规范和统一第一审行政案件庭审程序,保障诉讼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制定本规定。一、开庭前的准备第一条行政案件经审查立案移送审判庭后,在开庭审理前,应当分别向诉讼当事人送达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等。第二条诉讼通知书应当列明以下事项:(一)诉讼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公民身份证明或者诉讼代表人身份证明。诉讼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供该组织的相关证明文件和法定

2、代表人身份证明;(二)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的,应当向法院提供书面委托书;(三)诉讼当事人的举证范围、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诉讼当事人因正当事由不能按期提供证据的,可以提出延期提供证据的申请;(四)诉讼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五)合议庭组成人员及本案书记员;(六)其他需要通知的事项。第三条10诉讼当事人向法院提交证据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收到的时间、份数及页数等,并由证据接收人签名或盖章。证据收据应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入卷存档。第四条合议庭成

3、员应当在开庭审理前认真审阅当事人提交的诉讼文书及证据材料,了解各方当事人的诉讼主张和理由,以及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熟悉相关法律规范。第五条合议庭认为必须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没有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其参加诉讼。被通知参加诉讼的第三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第六条合议庭经审查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可以依法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原告是否符合起诉条件难以判断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七条开庭审理前,合议庭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处理:(一)是否公开开庭审理;(二)确定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三)确定

4、庭审提纲和拟定审理重点;(四)其他需要处理的事项。第八条行政案件的审判应当进行庭前的证据交换。合议庭应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向对方当事人送达,并将送达的情况记录在案。第九条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合议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在开庭审理前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诉讼指导。诉讼指导只限于介绍开庭审理的方式、步骤和重点等程序性内容,不得违反公平、公正原则,不得涉及案件的证据效力和实体处理问题。10诉讼指导可以由合议庭一名成员组织实施。第十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有下列程序问题的,合议庭应在合议后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记录在卷。(一)回避

5、;(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停止执行;(三)保全证据;(四)鉴定、勘验;(五)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六)原告申请撤诉;(七)管辖异议;(八)合并审理;(九)中止、终结诉讼;(十)其他程序问题。二、开庭审理第十一条合议庭应当准时开庭。在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应当按规定着装,保持仪表端正,始终保持公正,不得有违公正形象的态度、语言和行为。第十二条庭审前,书记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二)核实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身份;(三)宣布法庭纪律;(四)宣布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及其他合议庭成员

6、入庭;(五)向审判长报告诉讼当事人的出庭情况、身份核实情况及开庭准备情况,并请审判长决定是否开庭。第十三条10审判长听取书记员报告后,应当询问各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出庭资格有无异议。一方当事人对其他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身份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审查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并在合议庭合议后作出决定。第十四条合议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定条件的,审判长应当宣布开庭,并宣布下列事项:(一)开庭审理的法律根据;(二)开庭审理的案件及案件的案号、案由;(三)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四

7、)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清楚其诉讼权利义务,是否申请相关人员回避。第十五条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院长担任审判长的回避,报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报院长决定;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第十六条合议庭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询问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于当事人陈述诉讼主张或者诉讼理由前,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第十七条合议庭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结合当事人诉讼主张及理由的陈述及答辩情况,确定开庭审理的重点,并在征求各方当事人意

8、见后,由法庭宣布。第十八条庭审中,当事人对法庭确定的重点以外的问题进行陈述,法庭认为陈述的内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有关联的,应予准许。第十九条10法庭调查中,被告或者第三人对原告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提出异议的,合议庭应当首先对原告起诉是否符合法定起诉条件进行审查。合议庭认定原告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不再审查其他问题;合议庭对原告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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