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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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财政农业生产防灾救灾资金管理(以下简称农业救灾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增强农业防灾抗灾能力,减少农业灾害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灾害,是指对农、牧、渔业生产构成严重威胁、危害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一)农业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低温冻害、雪灾、地震、滑坡、泥石流、风雹、风暴潮、海冰、草原火灾等;(二)农业生物灾害主要包括:农作物病、虫、草、鼠害,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赤潮等。第三条

2、 本办法所称农业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灾害和灾后救助的专项补助资金。第四条 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农业灾害预防和控制任务的,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生产者。包括农户、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专业合作组织及相关企业、4事业单位。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金使用范围:(一)自然灾害预防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化肥、农膜、燃油、饲草料、小型草原防扑火机具及技术指导费、培训费、农机检修费、作业费等;(二)生物灾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药剂、药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综合防治、生态控制技术应用

3、费、技术指导费、作业费等;  (三)恢复农业生产措施所需的物资材料补助,包括购买种子、种苗、鱼苗、种畜禽,农业渔业生产设施修复、功能恢复等;(四)灾后死亡动物无害化处理费等;(五)牧区抗灾保畜所需的储草棚(库)、牲畜暖棚和应急调运饲草料补助等;  (六)农业灾害实地监测、评估、核灾方面的补助等。  第六条 各省申请中央财政农业救灾资金应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向财政部、农业部申报。农业部直属垦区申请救灾资金由农业部向财政部申报。  第七条 申报内容包括:农业灾害名称,农业自然灾害受灾情况或生物灾害测报结

4、果,防灾救灾措施,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申请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数额及用途等。第八条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4对本地区上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对资金申报及防灾救灾措施的实施等工作进行协调、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农业部对各省上报的受灾情况进行审核,并向财政部提出救灾资金补助建议。财政部根据当时农业生产救灾资金情况和农业部建议提出分配方案,与农业部沟通一致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财政部提出资金分配安排意见,商农业部后安排下达救灾资金。第十条 农业救灾资金的分配主要按照农作物种植面积、草原面积、畜禽水产

5、养殖数量、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生物灾害发生情况、灾害发生紧急情况及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救灾事项等因素,确定具体补助范围、补助对象、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和补助金额。第十一条 各省财政部门在接到财政部下达的救灾资金后,应尽快会同本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资金使用方案,及时下达资金。对于补助农户的资金,应督促县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尽快组织发放到户。第十二条农业救灾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各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总结防灾救灾工作情况,并将

6、总结材料联合报送到农业部、4财政部。第十四条 各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办法使用救灾资金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各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农业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本办法所称各省,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农业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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