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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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救灾资金使用效益,减轻农业灾害损失,根据财政部《农业防灾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农业救灾资金是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预防、控制农业灾害以及灾后救助、重建的专项资金。农业灾害是指对农林牧渔业生产和水利基础设施等构成严重威胁和造成重大损失的农业自然灾害和农业生物灾害。农业自然灾害包括旱灾、洪涝灾、风雹灾、冰冻雪灾、森林火灾等。农业生物灾害包括农作物和森林突发性、迁飞性虫害,流行性病害,检疫

2、性病虫草害,列人国家公布控制的一、二类动物疫病等。第三条农业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承担预防和控制农业灾害任务,以及遭受农业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农业企业、事业单位和农业生产者。第四条农业救灾资金管理坚持以下原则:(一)农业救灾资金补助数额与灾害程度相一致原则。根据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等因素合理安排救灾资金,重灾多补、轻灾少补、急重优先、统筹安排。(二)及时拨付、专款专用原则。农业救灾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擅自改变用途。确需调整的,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三)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农业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舆论的监督。第五条 农业救灾资

3、金使用范围:(一)农业灾害受灾对象直接补助;(二)购买农药、种子、种苗等农业救灾物资补贴;(三)森林、草场有害生物防治所需物资以及采用综合防治技术和生态控制等方面的补助;(四)森林火灾预防和应急扑救等方面的补助;(五)购买种畜补助以及栏圈修复补助,畜禽免疫接种、染疫畜禽及同群畜禽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的补助;(六)水利基础设施灾害修复等支出补助;(七)灾害监测、预报、评估和防灾救灾调度、指挥等方面的支出。第六条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年度农业受灾情况、救助需求、恢复重建需要共同拟定资金分配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纳入年度预算。对中央、省下达的需由地方安排具体项目的

4、救灾专款,以及因灾临时安排的本级救灾资金,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拟定分配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对防灾、抗灾、救灾必需的工作经费从本级财力中安排,由主管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并报政府审批。第七条农业灾害发生后,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迅速核定所管辖行业的灾害损失,做好统计上报工作,拟定救灾或者灾后重建规划和资金补助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负责救灾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合理使用和救灾项目按期完成;负责汇总救灾资金的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农业灾害发生后,财政部门应当审核、汇总并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受灾情况,提出救灾资金申请,争取

5、救灾资金支持;商主管部门提出动用本级财力和上级救灾专款分配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下拨各项救灾资金,并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汇总救灾资金筹集、分配和使用情况,并报上级财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备案。第九条农业救灾资金可通过货币或者实物等形式发放。通过货币形式发放的,一般应当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到乡镇、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对需集中采购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的,可将资金下达到项目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发放到农户的救灾资金,应当通过“一折通”及时发放。由县市统一采购的农药、种子、种苗、种畜等救灾物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6、。水利基础设施等救灾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第十条中央、省已明确补助对象的农业救灾专款,州及县级财政应当在收到文件后的7个工作日内以正式文件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本级安排的救灾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后的5个工作日内下达,并及时拨付资金。第十一条农业救灾项目实施单位应当编制救灾项目实施方案,严格按照规定用好救灾资金,确保项目如期完成。项目完工后5日内实施单位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救灾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情况。主动配合和接受财政、审计、监察和相关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规定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第十二条各级财政和农业救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救灾资金的监督管理

7、,对违法、违规分配使用资金的行为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监察、审计部门应当对救灾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对资金计划、分配、管理、拨付和决算的全过程进行监察和审计,并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监察、审计结果。第十三条对于虚报冒领、套取救灾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的,由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依法查处,追回救灾资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接受捐赠用于农业救灾的资金(含物资),参照本办法管理。第十五条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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