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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草案)第一条 根据《黔西南州殡葬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殡葬工作实行目标管理。第三条 州民政部门的殡葬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州殡葬管理工作;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殡葬管理工作。第四条 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柯尔克孜族、乌孜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撒拉族、东乡族和保安族等10个少数民族公民遗体可以土葬,但必须在当地民政部门指定的地点土葬;自愿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全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应按照中央、省、州两办《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
2、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带头执行火葬及节地生态安葬8政策。第五条 港澳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华侨和外国人在本州的丧葬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六条 有关单位发放或赔付死亡人员及家属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等费用时,须凭火化证或捐献遗体证明、公墓安葬证明方可支付。第七条 城市化水平较高、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及州内风景名胜区为规范治丧区。在该区域内的公民遗体必须停放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进行治丧,家中死亡人员遗体在家停放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边远地区家中死亡人员遗体在家治丧停放时间一般不超过72小时。禁止在公共场所停放遗体。规范治丧
3、区的具体范围随城市化进程由县(市、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划定,报州民政部门备案。第八条 在规范治丧区内运送遗体必须使用殡仪专用车,严禁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第九条 异地死亡者的遗体,应在就近殡仪馆火化。因特殊情况遗体需要外运的,须经死亡所在地县(市、新区)殡葬管理服务部门及户籍地殡葬管理服务部门同意8,用殡仪专用车运送。第十条 医院应加强太平间管理,建立遗体停放、运出登记制度,并接受殡葬管理部门的指导与监督。规范治丧区内的医院太平间工作人员对使用非殡仪专用车运送遗体的应予制止,不得放行,制止不听的应及时通知当地殡葬管理机构或公安部门
4、。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应按约定时间接运遗体。第十一条 在规范治丧区内办理丧事活动只能在殡仪馆、殡仪服务站、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占用街道和其他公共场所搭设灵棚、举办丧事音乐会。第十二条 无名、无主遗体,经公安部门鉴定后由发现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知殡仪馆接运,并承担相应费用;需立案待查的无主遗体的存放费用由立案机关承担。涉案遗体的处理费用由公安、司法部门承担。第十三条 运至殡仪馆的遗体应在七日内火化。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火化的,丧事承办人应经殡葬管理部门同意。未办理延期火化手续的,殡仪馆应书面
5、通知丧事承办人限期办理。愈期仍未办理的,殡仪馆报殡葬管理部门批准,向当地公安派出所备案后,可以火化遗体。对患一、二级传染病死亡的和高度腐败的遗体,殡仪馆应立即火化。第一款所称丧事承办人指:死者有亲属的,亲属是丧事承办人;死者没有亲属的,其身前单位或临终居住地的村(居)委员会是丧事承办人。第十四条 丧葬用品生产、销售点的设置应符合当地8民政部门的数量、布局规划。禁止在城镇主要街道、干道公路两侧、旅游景区和窗口地区设置丧葬用品销售点。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把殡葬服务设施建设列入同级城乡建设规划和基本建设计划。县(市、新区
6、)人民政府应加强殡葬管理,重视殡葬设施建设。有条件的乡、镇应为村民设置公益性骨灰(遗体)安放(葬)设施;边远地区的农村不具备条件设置公益性骨灰安放的,可划定荒山瘠地或历史形成墓地集中安放(葬)骨灰(遗体),也可平地深埋,不留坟头,倡导节地生态安葬,禁止乱埋乱葬。建设殡仪馆、经营性公墓、骨灰堂由州民政部门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由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审批。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公益性骨灰堂,经当地民政部门及民族宗教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州民政部
7、门审批。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和宗教组织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置的骨灰安放设施、墓地不得对村民或本教信徒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遗体或骨灰安放(葬)。8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的规定,特殊情况须超面积的,需由租用人提出申请,经县(市、新区)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州民政部门审批。公墓墓穴(格位)使用期满后,超过一年仍不办理继续使用手续的,其墓穴(格位)由公墓单位收回,骨灰(遗体)集中安葬。第十八条 任何人不得传销、炒卖墓穴(格位);严禁公墓单位以许诺回购等方式销售墓穴(格位);租用者
8、未经公墓单位同意,不得自行转让墓穴(格位)。第十九条 经营性公墓一次性收取墓穴(格位)管理费不得超过20年。墓穴(格位)管理费应专项用于墓地(陵园)的绿化、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新建殡仪馆、殡仪服务站和公墓,必须符合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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