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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10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及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成都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都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的通知 (成劳社发[2006]134号) 各区(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级有关部门: 现将《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节 缴费基数 第二节 缴费规定 第四章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一节 个人账户建立 第二
2、节 个人账户记息和收益 第三节 个人账户转移 第四节 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和退还 第五章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一节 一般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二节 特殊情况下缴费年限的确定 第六章 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年龄 第七章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缴费工资指数 第三节 增发养老金 第四节 特殊情况下基本养老金计发 第五节 基本养老金的发放和调整 第八章 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3、 根据《成都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以市政府令第 133 号印发,以下称《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实施范围 第二条 《办法》实施前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应当自《办法》实施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法》实施后成立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按《办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第三条 企业(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机关
4、事业单位与编制外聘用职工签订聘用合同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未与职工签订劳动(或聘用,下同)合同或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己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从单位支付工资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四条 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单位和职工从规定的转制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五条 职工由机关事业单位进入企业工作或成为个体劳动者的,从到企业工作或从事个体劳动之月起,按《办法》的规定参加企业职
5、工基本养老保险。已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办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转移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 法定退休年龄以内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自由职业者、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称个体参保人员),应在从业所在地或户籍所在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 一直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国有、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有参保愿望的,可按城镇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
6、本养老保险费。这类人员本人申请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从本市企业职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月(即1992年7月)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利息,下同)。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规定的情形,还应加收滞纳金。 第三章 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一节 缴费基数 第八条 企业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项目的实际收入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
7、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按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九条 企业应以缴费时上月职工的实际工资收入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企业应缴数额后,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企业未按规定申报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该企业上月缴费基数核定应缴数额,企业补办申报手续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按核定后的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社会保险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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