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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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一、劳动合同解除(一)、劳动合同解除的概念1、案例: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范美忠19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光亚学校任语文教师。因为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汶川大地震时最先跑出教室而成为近期的热点人物,人称“范跑跑”或“先跑老师”。    近日有媒体报道光亚学校接到都江堰教育局转达的教育部通知,取消范美忠教师资格证,解除继续聘用。   教育部新闻发言人 王旭明声明,教育部未发出任何要求取消范美忠任教资格的通知。但根据他目前了解的情况,范美忠所在的学校确实已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范美忠任教的都

2、江堰光亚学校属民办学校,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相关规定解聘范美忠。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是由他所在的学校自主决定的,而非教育部官方指令。学校解除与范跑跑的劳动关系是否合法?2、概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二、解除的条件(一)、用人单位解除合同的条件1、协商一致。《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注意点:(1)、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新劳动合同法与旧劳动法不同的。(2)、条件:协商解

3、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2、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大众日报:老板们还有多少荒唐的用工喜好?25岁的刘女士,与北京房山某公司签约试用3个月。试用一周后,公司称刘女士违反了公司着装规定,将其解聘。而公司一名主管告诉刘女士,解聘她的真实原因是,

4、她的体形不符老板喜好,老板喜欢小巧玲珑的体形,不喜欢她那种人高马大的体形。(10月21日《新京报》)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据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26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用人单位提前30天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合同(非过失性解除

5、)《劳动合同法》第40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注意点:支付经济补偿金。4、裁员《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

6、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注意点:支付经济补偿金(二)、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的随附义务1、案例:程先生因打架斗殴被判刑,1976年被器材厂开除,1985年刑满释放。2003年9月,程先

7、生要求器材厂转移其人事档案。当月22日,器材厂将程先生的人事档案转移至街道办事处。2004年4月26日,程先生以器材厂为被诉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器材厂支付未及时转档给程先生造成的损失1.6万余元。器材厂不服仲裁裁决,于2004年7月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程先生未主动与单位联系,单位不知其下落,故将档案留在单位比较稳妥。迟转档案的责任应由程先生承担,不同意支付程先生因未及时转档所造成的1.6万余元损失。程先生亦不服仲裁裁决并反诉称,自己1985年1月刑满释放后因没有档案无法就业,而器材厂答复没有档案。2003年9月自己再次回厂查

8、找档案,器材厂才于当月22日电话告知档案转到了街道办事处。要求器材厂赔偿1985年1月至2003年9月的失业损失费9万元,失业保险金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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