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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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职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1、预告解除---没补偿---双方都没过错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告知即可。超过30日,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两种情形: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即时解除:劳动者无须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单位有过错(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

2、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平均工资两倍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1)、过错性辞退一没有经济补偿用人单位解除违法的劳动者案例:员工李某,受了工伤,在医院治疗并做了伤残等级鉴定,为八级伤残。过了一段时间,他的身体稍微好了一点,他继续在家里歇着,停工留

3、薪期。但可以到处转悠。李某喜欢集邮,有一天集邮市场。市场上有很多人在摆地摊卖邮票。走到一个地摊前,看到一本漂亮的集邮册。发现这本集邮有很多他非常喜欢、本价值也很高的邮票,恰好摊主没太在意这个摊,正和旁边的那个摊主下象棋。李就把这本集邮册夹在腋下跑了。眼看就要跑出集邮市场了,摊主追上了李某,然后报了警。经过物价部门核准,李某偷的这本集邮册价值2万多元。最后经过法院审判,判了李某有期徒刑。李某所在的企业一看李某被判了有期徒刑,就与他解除了劳动合同。结果李某不同意,说:“我是工伤啊,是八级伤残,你们怎么能解除我的合同啊?”那么,企业能否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吗?分析:《劳动合同法

4、》规定,无论员工是工伤,还是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或者是医疗期未满的职工,员工没有过错,企业就不能单方解除合同。但是如果员工有严重违纪行为,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或者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过错性解除合同的条件就成立了,企业仍然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概要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适用情形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

5、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2)、非过错性辞退一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解聘“先跑老师”范美忠违反劳动合同法吗案例:范美忠97年毕业于北京大学历史系,在都江堰的民办学校任语文教师。因为他在博客中披露自己在坟川大地震时最先跑出教室而成为近期的热点人物,人称“范跑跑”或“先跑老师”。也正因此此,范美忠所在的学校对其发出解聘的正式书面通知。请问学校是否能就范美忠在其博客上的言辞而解聘范美忠呢?分析:从法律角度分析,范美忠与都江堰光亚学校显然已

6、经建立劳动关系,学校已经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有法定的理由,符合法定的程序?本案中范美忠并无《劳动合同法》第39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情形,也无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因此,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显然没有法律依据。另外,从程序上看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从目前媒体所报导的情况看,本案不管从实体上还是程序上都存在问题,学校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

7、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范美忠如果选择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学校应当继续履行当然,范美忠也可以选择要求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协议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责任案例:林先生在A私营公司已经六年多了,月工资为1500元。因为公司改变了经营范围,有几个岗位均不适合林先生工作,没有具体事情干,就打杂。公司出钱对林先生进行业务培训,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适应工作的需要。公司认真协商之后,要求与林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林先生认为公司的提议有道理,故而同意与公司协议解除劳动合同。赵经理决定给林先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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