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汽车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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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汽车协议供货政府采购合同甲方: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乙方:采购人:徐州市及所属县(市)、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委托甲方采购的中央、省属驻徐单位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复,依据2010度江苏省省市联动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标书编号:SJC2009100320),甲、乙双方遵从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乙方是2010度江苏省省市联动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标书编号:SJC2009100320)中标人(以下称为产品供应商)推荐的徐州地区“汽车协议供货服务商”,具有协议经销商资格,具体负责货物的提供和售后服务。产品供应商中标产品的汽车原厂商为:     。第一条合同内容汽车原厂商、车型、最低销售限价、折扣率、投标报价、免费质保期、交货时间等2010度江苏省省市联动公务用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项目(标书编号:SJC2009100320)中标结果执行,以甲方接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当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为准。合同内容不含“投标车型选配件”。注:折扣率=(最低销售限价-投标报价)/最低销售限价;乙方应保证中标价低于江苏市场最低零售价。采购人在具体采购时,可以与乙方就价格或优惠率进行协商,成交价不得高于中标价。第二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一、甲方的权利1、 协议供货有效期内,随时对乙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不合格的予以淘汰。检查考核结果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予以公告,并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2、甲方保留另行采购的权利。3、有权将本合同所有内容向采购人及社会予以公布,具体方式和方法由甲方确定。二、甲方的义务1、协助徐州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2、甲方采取适当的方法向采购人公布中标货物的价格、服务承诺等与销售该产品和售后服务相关的信息,公布形式由甲方确定,内容包括:(1)产品供应商(汽车原厂商)、乙方名单及联系方式;(2)协议供货产品目录及价格信息、服务承诺等;(3)每项协议供货活动的采购结果;(4)对产品供应商(汽车原厂商)、乙方的考核及检查结果;(5)对产品供应商(汽车原厂商)、乙方违约违规行为的处理情况;(6)对质疑的处理结果;(7)其它应当公告的内容。3、负责协调乙方与采购人在销售中标货物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情况。4、甲方负责协议供货工作的日常管理,统计收集协议供货有关信息。5、甲方对中标价格有权进行市场调查,并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对协议供货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及时将有关情况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一、乙方的权利1、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以本次协议供货(标书编号:SJC2009100320)名义购买非中标货物或超出投标承诺以外的其他要求。2、对采购人在购买中标货物和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要求和违规行为进行投诉,并要求有关部门做出处理。3、有权拒绝任何个人以采购人名义按照中标价格购买中标货物和现金交易。二、乙方的义务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本合同条款。 2、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的监督检查,并配合财政部门对采购人和其他中标供应商对协议供货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违约情形的,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3、在协议供货有效期内,按照不高于本协议第一条约定的价格或折扣后的净价中较低价向采购人销售中标货物并提供相关服务。4、在协议供货期内,如果产品供应商中标产品发生价格政策调整,须在媒体发布调整通知的24小时内向省级集中采购机构书面申请调整报价,调价后的价格折扣和服务应不低于投标时的承诺。产品供应商可以申请提供更优惠的折扣,但不得低于投标时承诺的折扣。本合同以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为准。5、在协议供货期内,产品供应商中标产品出现更新换代、停产的,须在原产品停产前15日内书面向省、市集中采购机构通报并书面申请以新产品代替原产品,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可组织专家与产品供应商进行谈判。如新产品质量和配置档次高于原产品,且产品供应商承诺其协议供货的优惠幅度不低于原产品的优惠幅度,省级集中采购机构将谈判结果向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备后,将新的代替产品情况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公告。本合同以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为准。6、不得再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本协议实质性内容的其它合约。7、乙方及产品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乙方必须履行产品供应商投标时要求乙方履行的义务。8、乙方对本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不能排除产品供应商协议供货合同承担的责任。乙方承诺所供车辆价格及所承诺服务不低于所供车辆产品供应商规定的标准。乙方承诺作为产品供应商执行协议供货的代表,忠实履行产品供应商所签订的供货协议内容。9、保证未经甲方同意,不使用任何政府采购相关文字、标识。10、在其他优惠条件方面,乙方不得对采购人实行差别待遇。零售客户等享受的优惠条件,采购人必须享受同等待遇。 11、乙方必须严格执行最低销售限价承诺。乙方因非政府采购行业大客户采购等情况拟低于最低销售限价销售的(原则上不得低于协议供货价),须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在得到甲方或主管部门正式书面备案后才能实施,未备案而发生的低于最低销售限价的非政府采购销售案例,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违约责任处理。第四条质量要求1、乙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2、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不得侵犯第三方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版权等。否则,乙方应负全部责任,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3、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4、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5、乙方所提供货物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货物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符合其产品的质量保证要求。在使用过程中,一旦发现乙方所提供的货物不是原装合格正品,经查实后,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退货,并按原价货款退还采购人,同时,采购人按有关规定有权要求索赔。6、乙方保证所供货物能够在采购人所在地车管部门上牌。第五条服务要求1、乙方应保证履行产品供应商投标时的服务承诺。2、按照采购人的需要,代办车辆上牌服务。3、乙方应按产品供应商服务承诺主动联系采购人到当地指定维修站进行首次保养服务。4、建立用户档案,每年定期回访用户。5、保证本次投标的中标价、最低销售限价、折扣率是真实的,可考量的,以便于甲方监督、检查。6、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且符合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7、保证采购人优先享受各项服务。 8、针对本项目成立服务小组,指派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及联络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乙方设置一名联络员,联络员姓名:;电话::移动电话:。如联络员、联系电话有变动,应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9、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10、保证在不超过承诺的交货时间内供货和完成售后服务工作。11、应设有24小时服务电话,在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立即响应,并能提供免费上门维修服务和免费紧急救援服务,配备有明显标志的抢修车。12、建立用户档案,每季度及时向甲方报送相关信息及协议供货情况统计表。13、提供的其他服务承诺。第六条汽车协议供货采购程序1、甲方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协议采购项目采购计划相关信息,具体内容和形式由甲方确定。2、采购人按《徐州市市级政府采购货物类协议供货管理规定》的程序确定协议采购供应商和具体价格,单价不得高于中标商品的中标价,即中标价是政府采购最高限价(具体见本合同第一条协议内容)。中标价以甲方接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当日江苏省政府采购信息公告指定发布媒体上发布的信息为准。3、乙方被采购人确定为协议采购供应商后,与采购人一起填制《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可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下载),经甲方审核无误后,签发中标(成交)通知书。甲方不接收没有在徐州市政府采购网上公布采购计划项目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4、乙方凭中标(成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乙方应在中标(成交)通知书要求的时间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一式四份,具体格式由甲方制定,乙方要严格按照中标(成交)通知书的要求办理政府采购合同的备案(审核)手续。5、乙方应严格履行《政采购合同》,按照产品供应商承诺的交货时间供货。6、供货地点、交货方式由乙方与采购人商定。7、具体每次交易项下的货款结算按乙方与采购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办理。 第七条履约保证金1、乙方应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人民币贰万元(在甲方有长期保证金的可以不再另外交纳)。2、如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3、履约保证金在有效期期满后五天内退还给乙方,不计利息。第八条违约责任一、产品供应商、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在甲方对乙方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取消乙方本年度及下年度的协议供货资格,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予以通报或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提交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1、乙方与其他经销商之间恶意串通形成“价格同盟”的;2、乙方以次充好、以劣充优或提供质量不合格产品的;3、乙方不能提供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的;4、乙方在协议期内受到有效投诉的;5、协议供货中标、成交产品型号无技术优势、实际协议供货价格无优势的(高于市场平均价格);6、乙方在协议供货过程中弄虚作假的;7、乙方未及时通报价格调整等信息的;8、产品供应商指定某一经销商提供产品,破坏市场竞争次序的。9、免费质保期内,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导致采购人车辆出现事故,造成重大损失的;二、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调查属实的,在甲方对乙方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第一次,暂停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1个月,扣除履约保证金的10%,并予以通报或公示;第二次,暂停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3个月,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并予以通报或公示;第三次,甲方取消乙方协议经销商资格,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协议供货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并予以通报或公示。此项下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1、乙方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在承诺的供货时间内由于自身原因不能供货的;交货期超过产品供应商投标承诺期限的;2、乙方擅自或变相提高中标价格或降低优惠率的; 3、乙方未履行产品供应商投标时服务承诺的,在其他优惠条件方面,对采购人实行差别待遇的;4、产品供应商更新换代车型,未按要求履行报批手续,乙方擅自向采购人出售该产品的;5、乙方以暂时缺货为由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6、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提供相关服务的;7、乙方与采购人确认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的价格高于中标商品的协议供货价格的;8、乙方与采购人确认的《徐州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采购单》的商品范围超出协议供货范围的;9、乙方拒绝接受检查的;10、未经甲方同意,使用政府采购相关文字、标识的;11、乙方违反最低销售限价承诺的;12、免费质保期内,乙方擅自使用非原厂生产的零部件用于采购人送修车辆维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乙方以旧件换取采购人送修车辆零部件的;13、其他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三.以上违约行为记录将作为产品供应商江苏省下一期全省汽车协议供货招标、评标中给予扣分的依据。第九条合同争议及仲裁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2、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采购人和乙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进行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应申请仲裁。3、仲裁应向使用方所在市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4、在仲裁期间,本合同应继续执行。第十条违约中止或终止合同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甲方将不定期对乙方执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检查,如有违约行为,在甲方对乙方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甲方可根据情节按本合同第八条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破产终止合同及不可抗力1、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力。2、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不能履行合同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则在合同有效期内可暂停执行。出现上述情况不受合同有关逾期责任制约。3、本条所述“不可抗力”是指不可预见、不能克服及不能避免的事件,包括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地震等。第十二条转让除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乙方不得转让任何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第十三条.合同有效期本合同有效期为自2010年1月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第十四条合同生效及其它1、本合同甲、乙双方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并在乙方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后生效。2、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一份备案。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应经甲方、乙方协商,共同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4、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甲方:徐州市政府采购中心(盖章)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联系人: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85733150联系电话:开户银行:商行彭支开户银行:帐号:1700000101201000280017帐号:地址:徐州市中山北路1号地址:日期:2010年月日日期:201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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