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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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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司考新增法规司法解释新增考点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总共有十九个重要知识点,内容如下:考点一、责任构成与归责原则(第六条、第七条、第二十四条)【讲解】第6条、第7条是对责任构成与归责原则的规定。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大部分的侵权责任都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在特殊侵权里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但不是所有的特殊侵权行为都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外情形有:一种是地面施工及地下设施致人损害,一种是建筑物、构筑物及悬挂物等脱落、坠落致人损害以及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另外还有树木折断致人损害、教育机构的责任,采
2、用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是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第2款是关于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无过错责任的规定。第24条就公平原则进行了规定。1.过错责任中要注意掌握两种情况下的责任承担:(1)在混合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过错程度并进行比较,通过适用过错相抵规则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的责任范围。(2)在共同过错的情况下,考虑共同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或者数人在无意思联络而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考虑各侵害人的过错,从而确定各自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责任。2.过错推定原则。过错推定原则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受害人的过错、第三人的过错
3、、不可抗力等。从性质上来说,过错推定并不是一种独立的归责方式,而只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补充方式。3.无过错责任,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如高度危险作业的责任、环境侵害责任等。4.公平责任原则的特点在于:(1)归责上仍然考虑过错。(2)以社会公平观念作为归责的基础。(3)公平责任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4)公平责任的目的在于减轻而非补足受害人所受损失。考点二、共同侵权(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讲解】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由于共同的过错导致他人合法权益损害,
4、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第8条是对共同加害行为的规定,第9条是对教唆、帮助行为的规定,第10条是对共同危险行为的规定,第11、12条是对无意思联络侵权行为的规定。1.共同加害行为的特征:(1)侵权行为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2)行为人有过错。(3)共同加害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是同一的。(4)共同加害行为是造成损害结果的共同原因。2.教唆与帮助是有区别的两种行为:教唆表现为说服、激将、利诱、怂恿等;帮助表现为协同控制被侵权人、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限制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成为教唆、帮助人。教唆、帮助的过错形式是故意,不包括过失,“过失帮助”不适用第9条。教唆
5、、帮助完全行为能力人是共同侵权,是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一般是单独责任。如果监护人有过错,应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应的责任。监护责任是无过错责任,但在被监护人被教唆、帮助的情况下,承担过错责任。3.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共同实施可能造成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行为,造成损害后果,但不能准确判定加害人的情况。其法律特征是:(1)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2)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3)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4)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共同危险行
6、为的法律后果是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不是具体加害人的免责(举证责任由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4.间接结合的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事先并无共同的意思联络,但其行为的偶然结合致人损害。此种侵权行为徒有“数人”的外衣,本质仍为单独侵权行为,故加害人承担与各自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第15页共15页考点三、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的选择权(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讲解】以上两个条文是关于连带责任中被侵权人选择权的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
7、》)第5条还规定了追加共同侵权人的强制规定与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注意这部分在司法考试中可能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四、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讲解】1.注意适用第17条的限制条件:(1)必须是因同一侵权行为所致。(2)损害结果必须是死亡,不包括伤残。另外还应注意是“可以”按相同数额赔偿而不是“应当”。对受害人生前的抢救等合理费用以及丧葬费应单独计算,这些费用在性质上不是死亡赔偿金。2.被侵权人死亡后的赔偿请求权主体中,应当注意“死人”不是民事主体。其中,赔偿
8、请求权主体包括:近亲属;分立、合并后的单位;“实际支付人”包括见义勇为、实施无因管理行为的“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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