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司考新增法律法规文件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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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华夏考资www.huaxia600.com祝您高分通过司法考试!2011年司法考试必考新增法律文件一览!(截至12月15日)(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7)中国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二)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

2、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在上诉期满后宣判前提出撤回上诉人民法院是否准许的批复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庭审活动录音录像的若干规定7)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0)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审查

3、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11)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1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3)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1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如何确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法律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修正,2010年4月29日公

4、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华夏考资www.huaxia600.com祝您高分通过司法考试!第三章刑事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三节赔偿程序第四章赔偿方式和计算标准第五章其他规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

5、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一节赔偿范围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6、:(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第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第七条

7、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华夏考资www.huaxia600.com祝您高分通过司法考试!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

8、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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