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合同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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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

2、、再审被申请人):董梅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

3、、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梅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

4、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梅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

5、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梅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

6、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梅

7、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陈兰英等诉董梅青和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案——中介公司的人事保证义务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04)年丰民初字第09177号。  二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二中民终字第06394号。  再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7)二中民再终字第01883号。  2.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英

8、。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生。  原告(上诉人、再审申请人):陈兰珍。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董梅青。  被告(被上诉人、再审被申请人):北京市三八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张先民,该服务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田燕刚,北京市律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4.审级:二审、再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马智辉;人民陪审员:马浩、史语菲。  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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