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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8
《韩秀英等诉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韩秀英等诉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韩小建客运合同案 【要点提示】 车祸发生后,对车内乘客而言,既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又是客运合同违约行为的受害人,在此情况下受害人可择一法律关系进行诉讼。选择客运合同起诉,就不能享有精神抚慰金赔偿。作为受害人的岳父母,因不属被扶养人,不能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案例索引】 一审: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XX)西民初字1017号(XX年4月28日) 二审: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XX)汉中民终字第373号(XX年8月6日) 【案情】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秀英,系死者韩贵袁之妻。 原告:韩雪雪,系死者韩贵袁之女。 原告:韩
2、万永,系死者韩贵袁之子。 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富贵,系死者韩贵袁之岳父。 原告(二审上诉人):曹桂兰,系死者韩贵袁之岳母。 原告:蒲义芝,系死者韩贵袁之母。 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 被告韩小建。 XX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原告韩秀英之夫韩贵袁乘坐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6座小型营运客车自戴家河到西乡县城。当车行至肇事处停于路北搭乘旅客时,适逢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由西乡往石泉方向行驶两车相撞,将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推行22.8m后,谢金荣驾驶陕f11084号货车侧翻于路北外院坪,车厢内水泥将陕f18060号小型
3、营运客车覆盖、挤压,致被告韩小建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内乘客韩贵袁、程小艳当场死亡,车上其他四名乘客及韩小建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发生后,西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谢金荣负该次事故主要责任,韩小建负事故次要责任,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上的乘客不负事故责任。后原、被告因赔偿费用未达成协议,六原告即向西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韩贵袁的死亡赔偿金41040元、安葬费739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5876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合计137214元。 另查明:被告韩小建与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于XX年1月1日签订了陕f18060号小型营
4、运客车挂户经营合同一份,XX年二被告仍按原合同继续履行。该合同约定:“甲方为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乙方为韩小建。营运线路为:西乡—二郎。挂户经营的主要原则:乙方韩小建申请,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同意,乙方带车以公司名义参与营运活动,盈亏自理。车辆产权属乙方所有,各项证照、门徽、线路牌及其它无形资产均属甲方所有。合同期内交纳的费用为:乙方韩小建每年向甲方西乡县运司缴纳管理费800元,在签订合同时,一次性交清全年管理费;甲方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售票手续费按实际金额6%计提;春运票价上浮部分甲乙双方各50%。违约责任和处罚:乙方在合同期内,不按时交纳管理费,每拖欠一天,按天加收1
5、5‰,拖欠达3个月以上的,视乙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处罚违约金5000元整。乙方在合同期内,不遵章守规,不接受甲方安全、站场管理,对查出的违规行为不按时整改的,甲方有权收回线路牌,并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负。本合同签定后,甲、乙双方不能因经营好坏为由单方面改变和终止合同,不得私自将该车转户、转让否则,违约方应支付赔偿金10000元”。等协议内容。另韩小建每年缴纳1000元的风险抵押金及进站费240元。韩贵袁死亡后原告方已从西乡交警队领取安葬费6512元。 蒲义芝、袁开华夫妇共生养二子韩贵袁、袁景平,二女袁景翠、袁景艳,蒲义芝之夫袁开华已去世。韩贵袁(
6、原名袁景华)生于1968年2月25日,于1990年农历12月8日即1991年1月23日到韩富贵、曹桂兰家生活,于1991年7月17日与韩秀英结婚(男到女家),婚后,韩贵袁、韩秀英夫妇共生养一女韩雪雪、一子韩万永。 XX年2月27日,谢金荣因本次事故被西乡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被告西乡县汽车运输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发生交通事故经过属实,但陕f18060号小型营运客车系被告韩小建将他自己的车辆挂户在我公司,我公司并非实际车主,而韩小建才是该车的实际车主。所以该交通事故造成的一切损失及费用我公司不承担责任。 被告韩小建辩称,在本案的客运过程中,我没有违
7、约行为存在,也没有施实侵权行为。韩贵袁在XX年10月3日上午10时许乘坐我驾驶的陕f18060号小客车,当车行驶至210国道1254km+800m处我将小客车停在路边,让高速、占道严重超载的谢金荣撞退22.8m,17吨水泥全部覆压在小客车上导致韩贵袁死亡。因此,本案应加谢金荣为共同被告,按责任大小承担各自应负的赔偿责任。另合同之诉没有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依法不能成立,其主张不能支持。我与西乡县运输公司有挂靠合同,县运输公司拥有西乡——二郎的线路经营权,该车的行驶证件证明该车车主是县运输公司且向该公司交纳了管理费和进站费,我们是共同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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