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所得税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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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所得税优惠政策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

2、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对企业共同合作开发的项目,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担的研发费用分别按照规定计

3、算加计扣除。对企业委托给外单位进行开发的研发费用,凡符合上述条件的,由委托方按照规定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对委托开发的项目,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否则,该委托开发项目的费用支出不得实行加计扣除。1、某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总额150万元,同时企业财务上归集认定不可加计扣除的项目中为110万元,取得财政补贴100万元,企业按加计扣除八大项目自行归集可加计扣除部分用财政补贴30万元,这种情况下是否认可企业的归集金额并以40万元作为加计扣除的基数?企业研发投入既使用自有资金,也使用了财政补贴款

4、,如果企业提供的资料,包括会计核算资料、相关资金账户余额变动情况,能够说明资金的来源及使用情况,应予以采信。2、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中有政府部门或母公司拨款,执行加计扣除政策时应剔除该部分金额后计算基数,但由于研发项目跨年度,拨款与开发进度不同步,造成前一年度研发费支出大于拨款金额,后一年度则小于拨款金额,导致加计扣除政策执行不准确,如何处理?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企业跨年度的研发项目也应当按纳税年度逐年申请享受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3、关于如何区别委托开发研究项目与专利、非专利技术转让及委托开发项目费用真实性判断的问题?根据合同约定,

5、如果合同一方不参与研发过程,仅仅支付相应的费用,则应当认为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所指的委托开发项目。对于委托方虽参与部分研发,但对研发是否达到合同双方的约定不承担风险的,也应当认定为属于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所指的委托开发项目。委托方应当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结合收取费用的一方流转税缴纳情况加以判定。对研发费用真实性有疑问的,可进行函调或采取其他手段加以核实。4、企业研发费没有实行专账核算或虽设置账簿但核算混乱的,能否

6、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政策的规定,企业申请享受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应当财务核算健全且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并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必须对研究开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不真实或资料不齐全的,不得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国税发[2008]116号)5、关于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是否能按照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几个相关问题(1)境内居民企业委托境外企业提供产品设计方案等技术服务,其对外付汇的技术服务费用是否可以作为委托外部研发进行加

7、计扣除?(2)该企业申请的加计扣除金额巨大且其中绝大部分都是上述情形,是否可以加计扣除?(3)受托方向委托方提供该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即苏国税发〔2010〕107号文附件《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支出明细表(委托开发项目填报)》,将所有费用金额填写在了“四、设计费用——1.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一栏里,此种情况是否合理?境外受托企业提供的该表没有公章,只有签名,是否有效?企业委托境外企业研发的支出,符合国税发〔2008〕116号文规定条件的可以加计扣除。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合同以及其他证明材料。主管税

8、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的,可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的鉴定意见书。6、关于研发费加计扣除政策:企业生产大型设备,每台大型设备都根据客户需求订制,企业将每台大型设备作为研发项目都向科技部门进行立项,研制生产成功后对外形成销售。上述情况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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