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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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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过程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承建项目采购的工程物资、施工过程、半成品、成品的检验、放行和最终交付各个施工阶段的产品标识和可追溯活动。第二章职责第二条公司负责对所属项FI部的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对工程物资、施工过程和工程成品、半成品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进行管理。第三条项口经理部负责项FI实施过程中标识和可追溯性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相关记录;负责对施工现场劳务分包队伍提出相应要求并监督其实施。第三章标识管理第四条工程物资的标识(-)标识方法:工程物资的标识以收
2、料单、进货台帐或保管台帐、标签或标牌的形式进行,标签或标牌的尺寸及材质不限,但应保持施工现场的协调一致。(―)标识内容:1、钢筋:规格(级别和直径)、炉号/牌号、批次、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2、水泥:品种、规格、强度等级、批次、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有效期;3、砂石:名称、规格、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4、砌筑材料:名称、规格、强度等级、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5、外加剂:名称、型号、规格、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6、易燃易爆品、有毒物品的标识除满足本办法要求外,还应加注“易燃易爆品”、“有毒”字样以做提示;7
3、、业主提供产品的标识除满足本办法要求外,还应加注“甲供”字样;8、当产品本身的自然状态能清楚地区分其种类时,可以不另做标识,但应保证产品本身及外包装完好无损。其它工程物资的标识内容视其特点灵活确定,以不引起混用、误用为原则。有复试要求的工程物资必须标识检验和试验状态及检验口期,有使用期限制的注明有效期。(三)检验和试验状态按以下标准划分:检验和试验结果合格的为“合格”状态;检验和试验结果不合格的为“不合格”状态;已送检待结果和未送检的为“待检验”状态。第五条施工过程的标识(一)施工过程以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施工技术资料的管理规
4、定和相关验评标准所规定的记录、上级质量监督部门的记录作为标识。这些记录的结论(合格/不合格)即为该过程的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二)特殊或紧急情况下,施行例外转序的过程或紧急放行的物资,以例外转序或紧急放行的申请表作为检验和试验状态标识。由于工程施工原材料的不可追回性,进货检验一律不准紧急放行。除可追回的小型构件安装经批准可以特殊放行外,其余工程不准特殊放行。未经检验和试验合格的工序、没有合格标识或标识不清的产品和工序一律不准使用和转序。(三)施工过程屮项FI人员应如实填写各种工程记录,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交项口资料员进行整理
5、、归档。第六条工程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半成品钢筋应在标牌上注明规格(级别和直径)、材质、炉号、批次、检验和试验状态、检验口期尺寸,使用部位;T梁、板梁等预制构件应在标牌上标明梁号、浇注口期、检验状态等;墩柱、桥台等结构物应在标牌上标明桩号、结构物名称等;路基填筑应在标牌上标明段落、层次、施工状态、检验状态等;工程成品标识包括各种竣工验收资料,如:工程竣工报告、工程主管部门认可文件、工程验收记录、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技术档案等。第四章可追溯性控制第七条对于钢筋、水泥、施工过程的追溯,合同、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中有可追溯性要
6、求的产品均应进行可追溯性控制。可追溯性的记录方式是唯一的:(-)项FI部应将钢筋的炉号/牌号、水泥的批次在收料单、物资台帐、试验台帐、试验单屮详细注明;钢筋、水泥的使用部位应在领料单、物资台帐、试验台帐、试验单屮注明,以保持其可追溯性。(二)项目经理部通过施工H志保持施工过程的可追溯性。施工H志设专人填写,详细记录每FI的天气情况、施工内容、施工人员、施工资源、质量问题及处理办法等内容。(三)对合同、法律法规或质量标准屮提出的有可追溯性要求的产品,按照其要求进行可追溯性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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