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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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构建我国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构建【摘耍】公益诉讼不仅被理解为保护那些超越了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有时也用于指称一种承认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之间存在差距的法律观念。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公益”纠纷和保护,使得它与涉及“私益”纠纷和保护的传统民事诉讼相比较而成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关键词】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中国自1996年1月出现第一起公益诉讼至今,公益诉讼在屮国的发展已逾十年。近年来,随着一些公益诉讼案例的出现并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公益诉讼逐渐成为理论界、司法界、市井百姓讨论的热点话题,并且日益频繁地出现于各种媒体报道中。公益诉讼不仅被理解为保

2、护那些超越了个体利益、私人利益之公共利益的诉讼形式,有时也用于指称一种承认纸上的法与实践中的法之间存在差距的法律观念,即当法律对某个特定群体规定了一定的保护措施后,但在实际的社会生活中,这些保护措施的规定可能由于逃避、漠视或者敌意而无法发挥作用时,司法介入就有助于确保遵循现存的规则和标准。也就是说,公益诉讼不仅指一种保护公益的诉讼形式,同时也指一种捍卫法律尊严的手段。公益诉讼(PublicInterestLitigation)当前已成为一个符号、一种大众性的话语机制,给予缺乏权利保护手段的人以关注和声音。对丁那些被边缘化的群体而言,公益诉讼有时是进入政治生活的惟一或者最不昂贵的入口,为

3、他们参与社会治理提供了合法的途径。同时,公益诉讼也是推进社会法治化进程的有效方式。民事公益诉讼因涉及“公益”纠纷和保护,使得它与涉及“私益”纠纷和保护的传统民事诉讼相比较而成为一项特殊的民事诉讼制度。至今,民事公益诉讼在我国尚不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但构建民事公益诉讼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已为大多数专家学者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之共识。一、建立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首先,公有制经济在我国整个国民经济屮占据着主导地位,对国有资产进行有效的司法保护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任务。现实生活中侵犯国有资产的情况却屡见不鲜,层出不穷。许多地区或企业,为地方利益、小集体利益甚至个人利益,趁企业转制或中外合资等机会低价出售

4、和评估资产价值,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次,经济建设过程中暴露出的FI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破坏自然资源等问题,极大的损害了国家和社会公益。包括中央电视台在内的诸多新闻媒体,经常报道这样的消息:某某地区引进或建立严重污染环境的制造加工企业,致使当地的空气或水质遭受严重破坏,曾经的清泉Z乡变成了方圆数里Z内找不到卫生饮用水的地方。许多地方乱砍、乱伐、乱开采的现象屡禁不止,当地的森林绿化以及矿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甚至造成土地沙化、地表下沉,严重危机当地居民的生存环境。对于这些问题,由于行政执法强制力和对较弱,或行政执法存在着盲点等原因,往往屡禁不止或力不从心。甚至相关管理部门出于地方保护主义

5、、小集体利益、个人利益或缺乏相关意识等种种原因,没有采取救济手段。加入世贸组织后,贸易进口的外资进入渠道更为畅通,一些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可能打着外资的旗号进入中国市场,工业垃圾进口将为我国的环境执法带來更大的困难。尤其是在西部大开发过程中,更应当强化环境保护意识,强调可持续发展,不应当继续发达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老路了。第三,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暴露出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业保护主义以及行政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扰乱了国家的正常经济秩序。对此,单纯依靠行政部门的监管显然是不够的。这其中原因很多,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工商、卫生、质检等管理部门的监管能力

6、和人力资源有限,不可能面面俱到;二是地方行政执法部门隶属地方政府,地方保护主义下的政府干预往往使执法的难度增大。因此,必须从强化司法监督着手、建立相应的诉讼制度,在行政手段不能的情况下,使民众、社会团体和检察机关等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的途径,维护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第四,市场经济条件下,假冒伪劣商品以及欺诈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屡有发生,消费者除通过消费者协会或向工商局等部门投诉外,如果以受害者个人身份对厂商或销售者提起诉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不告不理”原则,法院判决只能针对不法生产者或销售者对消费者个人造成的损害做出赔偿判决,往往不能对其非法的生产或销售活动做出有效的惩罚性

7、判决或颁布禁止令。王海打假,本是出于打击制假劣商品活动、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良好目的,但却受法律限制一一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不得不先购买伪劣假冒商品,而后才可以消费者身份进行诉讼,但实践中,这种做法风险太大,同一法院往往做出截然相反的判决,而且一旦败诉,原告往往背负沉重的负担,不仅购买伪劣商品的钱款不能得到补偿,而且要承担相应诉讼费用。因此,为了能够切实地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诉讼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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