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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5
《确权颁证相关具体问题的处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土地颁证中的问题该如何处理1、退耕还林工程实施时有大户承包的,且林权证颁发给了大户,农户不认可是退耕还林,说不知情,也未享受退耕还林政策;农户实施退耕还林后,也未办理林权证,办理在农业社集体,该如何处理?(土地流转不改变承包关系,应当给予农户确权颁证)2、98年划地的家庭成员中有儿子因读书、参军、公招等,现在已成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又未退地的,这次该如何处理?是否确权?如确权,其儿子的妻子及孩子(非农户口未划地)是否要登记?(这部分人员应该作为承包地共有人登记,在备注栏标注其现有状况,其配偶和子女不作为家庭人员进行登记)3、98年划地人口为农业户口2人(父亲与儿子),后儿子2008年考
2、为国家公务员(土地未退),父亲又因征地农转非成为非农业户口后,户口与其儿子儿媳(均为公务员、非农户口'2个未成年孙子在一起,那么,家庭户口中家庭成员该如何登记?是只登其父亲的,还是将其儿子全家的信息一并登记?(登记其父亲和其儿子,在备注栏标注其儿子现有状况,儿子的配偶和子女不再登记)4、2010年土地承包证书上有兄弟俩,且98年均划地,家庭户口未分户但实际独立分家,目前强烈要求土地分户,这部分是分还是不分?如分,该提供哪些资料?(原则上此次确权颁证的时候土地证没有分户的,都不分户,待本次确权颁证以后再进行分户变更。如果矛盾比较尖锐的,或者是为了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可以进行分户,分户资料要
3、件:1•家庭户主声明书(全体成员签字确认);2•分户申请书;3•分户协议(包括分户土地面积、地块位置))5、98年父母和儿子户籍在一起,且均划地,2010年颁证时也是颁的一本证,户主是其父亲,现已分户独立生活并分别有户口簿,且儿子已结婚生子(家庭3人),这次如依然由父亲作为户主,那么其家庭成员是提供两家户口簿上的所有户籍人员作为家庭成员?还是只是父母与儿子三人为家庭成员?(如果其儿子不是国企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该提供两家户口簿上的所有户籍人员作为家庭成员)6、原承包土地户夫妻双方98年均划地,现已离婚,有离婚手续,但因一方提供不出居住地房产手续等,故户籍未能分开,双方强烈要求土地
4、分户,该如何处理?能否凭离婚证明材料进行土地分户?(这个问题的处理方式和问题4类似,只是夫妻双方要提供离婚协议书)7、原承包土地户中户籍未分离,人口中有五保人口且98年划有土地,目前户籍因缺乏条件不能分户,现能否明确要求将五保户土地从该户中分出来?或者是在原承包农户中不再登记五保户的土地?如分土地,但无独立户口簿,如不分,今后五保户死亡后农业社再收回土地时难度大。(土地承包是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只要本次确权颁证时家庭没有分户,土地经营权证也没有分户,不管五保户是否是集中统一供养,其土地应该确给其所在家庭。)8、98年家庭成员中4人,父母及两个女儿均划地,现父母已死亡,两个女儿均外嫁到外区
5、或外乡镇,如均未划地,那么现在户主确定是由其中一个女儿作为户主,其家庭成员该如何登记?只是两个女儿的?还是两个女儿及其家庭户籍人口?如两个女儿均已转非进重庆主城或涪陵城区街道,或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班的,或在男方已划到土地的,该如何处理?(只要两个女儿外嫁以后(农村)都没有划到承包地,应该把土地确给两个女儿,户主由两个女儿自己商量确定,家庭信息人口只登记两个女儿,其配偶和子女不作为家庭人口登记;如两个女儿均已转非进重庆主城或涪陵城区街道,只要不是国企或者行政事业单位工作的,且在本次确权颁证前没有收回土地的,原则上均应该确权,户主和家庭成员登记按照外嫁到农村的情况处理;两个女儿在机关
6、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上班的,或在男方已划到土地的,应该收归集体)9、98年父母亲及儿子三人是划地人口,2013年前户籍人口5人(父母及儿子儿媳、孙子),后儿子因进城购房农转非,儿子、儿媳、孙子均为非农业户口,现在登记时如果只办1本土地证,那么原未划地的儿媳及孙子是否登记在土地证上?(对于农转城,按照户籍制度改革尊重农民意愿保留其承包地的规定,儿子、儿媳、孙子均应该作为家庭成员登记)10.98年家庭划地人口4人(父母及2个儿子)均划地,2005年家庭分户,父母及两个子女分别单立户口,且2010年三户都分别颁发有土地证,现父母死亡,其父母的土地该收归集体还是确权给2个儿子家庭,因2个儿子分别结
7、婚后,儿媳及孙子均未划地。如收回集体,2个儿子的理由是在98年的基础上30年土地承包权不变且家庭成员未划地,如不收回集体,其父母又整户消亡。(承包地不能继承,这样的情况应该收归集体)补充意见:二轮土地承包实施已经20来年时间,期间实施了户籍改革、农民购买养老保险、及其他政策,现有的《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土地承包政策无法完全明确现在农村家庭人口变化以后土地承包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各乡镇(街)要尊重历史和事实,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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