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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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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计划生育服务证》办理一、申请条件:已办理结婚登记,在女方户籍所在地计生办均可申请办理。二、申报材料:夫妻结婚证、身份证三、办理程序:(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二)村(居)计生委主任持材料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四、办理时限:随到随办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办理和独生子女奖励金的发放一、申请条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四条、三十七条、三十九条和《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条件,均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和独生子女奖励。二、申报材料夫妻结婚证、身份
2、证、户口簿三、办理程序(一)夫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申报材料(二)村(居)民委员会提供证明材料(三)到镇乡计生办直接办理四、办结时限-7-随到随办,奖励金在年底由信用社直接划入“一折通”存折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流程一、办证对象:辖区户籍人口中18-49岁的成年育龄妇女。二、申办材料:1、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本及其复印件一份;2、已婚的,须出示《结婚证》及其复印件一份;3、本人一寸近期正面免冠照片两张;4、所在村、社区委员会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5、异地补办流动人口《婚育证
3、明》的,还需提供本人现居住地镇乡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三、办证流程:当事人(异地补办的由其亲属)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代办人出示相关申办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计生办审核申办材料,填写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颁发《婚育证明》。四、办证时限:申办材料齐全,当场办结;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申办材料,并书面告知理由。对确需进一步核实的申办材料,办结时间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五、收费标准:不收费。-7-再生育初审上报一、申请条件符合《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4、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且户籍在本县的育龄夫妇二、申报材料夫妻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离、判决离)婚证件和所需证明的辅助材料。三、办理程序(一)夫妻双方向所在单位或村(居)居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或村(居)委员会核实并签具意见,报送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计生办。(二)镇乡计生办在接到本人申请的60日内完成申请对象的调查、核实,填报《再生育申请审批表》综合材料,并由村、镇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县人口计生局。(三)县人口计生局政策法规股在30日内对报送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后提交县人口计生局再生育审批领导小组讨论
5、,作出是否批准生育的书面意见和公示反馈意见。(四)县人口计生局委托镇乡计生办将生育批准或不批准决定书送达本人签收,批准再生育的夫妻在怀孕后三个月内凭批准生育决定书和送达公示反馈意见表到县人口计生局办理再生育证件。四、办理时限90个工作日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7-计划生育奖扶对象审核上报、资金的发放一、申请条件符合《四川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8年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工作的通知》(川人口发[2007]27号)文件内容条件的对象。二、申报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和所需证明的辅助
6、材料。三、办理程序(一)宣传发动(二)本人申报(三)村级初审上报、乡级调查、组织评议、公示(四)乡镇审核公示上报 (五)县级复查、审批和数据录入国家人口计生奖扶网站四、办结时限4个月,资金兑现由农业银行直接在年底发放到本人五、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社会抚养费征收一、决定机关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镇乡人民政府或者城市街道办事处。二、立案范围1、不符合本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再生育的;2、未履行婚姻登记手续生育的;3、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7-4、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和间
7、隔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5、符合再生育的规定条件但未到间隔时间生育的;6、收养他人子女期满六个月未依法办理收养手续又没有正当理由的;7、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生育证生育;三、调查取证1、调查应由两人以上的执法人员进行。2、调查人员在实施调查取证时,必须向被调查、取证对象出示身份证件即执法证,说明调查取证意图。3、调查、取证的内容(1)查清当事人是否属于立案范围规定的情况;(2)查清当事人违法的时间、地点和所生或所收养的子女的姓名、性别,现居住地与存活情况;调查和掌握当事人的经济收入情况,是否有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收
8、入水平的情况;(3)、收集整理与本案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证据材料;4、调查人在调查中必须按法律文书的有关要求制作好调查笔录或其他形式的调查材料。所做笔录,应经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或按手印。5、调查人员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调查情况和处理的建议报告所属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四、作出处理决定-7-1、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县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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