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浦县基础设施配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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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漳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漳浦县城市基础懑配套费征收管删定》的通知浦政(2008)综5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国有农林盐茶场,各工业区(园)和长桥农业园区管委会,县直各单位:《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已经2008年1月9日县政府2008年第一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附件: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主题词:城乡建设配套费管理规定通^0抄送:市政府办,县委、县人大、县政协、县纪委、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存档。漳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08年1月17日印发漳浦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县财政局县建设局县物价局(2007年

2、]1月20H)为进一步规范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促进我县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2002〕53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现对我县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重新调整如下:第一条凡在我县城市(含县城、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类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单位和个人,均按本规定缴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第二条配套费主要用于建设项目以外的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主次干道、给排水、排污、供电、供气、路灯、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等项目的建设和维护。第三条配套费作为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按照

3、专款专用的原则,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基础设施配套资金使用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如有剩余结转下年度使用。第四条新建项目的配套费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准的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的配套费按新增建筑面积征收。对于容积率小于1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1的建筑面积征收;容积率大于4的建设项目,配套费按容积率为4的建筑面积征收;新征地项目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按1的容积率预先征收配套费,余额部份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按批准的容积率计征。第五条配套费应按本规定一次性缴纳。县城规划区内的全部建设项目配套费由县建设局负责收取;建制镇建设项目的配套费由镇

4、人民政府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配套费。县建设局凭建设单位缴纳配套费的收据办理及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配套费全额的95%用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5%做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规划管理费用。第六条对已经招标、拍卖、挂牌交易方式出让土地的建设项目,土地出让价格中已包含配套费的,应注明配套费的征收数额,未注明配套费征收数额或征收数额与实际建筑面积差额部分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按规定补交,配套费的具体额度按照容积率折算成建筑面积结合征收标准计征。本规定实施以后,土地出让金中不包含

5、配套费,出让地块的配套费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在办理规划审批时征收,直接缴入财政配套费专户。第七条配套费免征、减征范围㈠军事设施(含武警部队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含城市停车场建设项目)、单建式人防工程、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拆迁安置房等建设项目以及县政府确认或批准的由社会各界捐建的学校、图书馆、孤儿院、养老院等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征。㈡学校、医疗机构、科研等单位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和外地驻县政府机构兴办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含住宅)、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国家和省确定的高新技术建设项H以及行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按住宅的收费标准减半征收。㈢本规定实施之

6、前经县政府批准实施的原配套费减免项目及已征收项目至今未予建设的,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按本规定标准征收。㈣经省、市、县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区范围内的非经营性建设项目,暂缓征收配套费。第八条配套费免征、减征由县建设局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除上述减免范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随意减免配套费。免征、减征配套费的建设工程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办理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补交配套费。第九条配套费征收标准按土地类区标准计收,具体详见附表。第十条城市土地类别划分(范围四至详见附图)㈠县城土地类别划分1、一类区为城市规划区主要地段具体四至范围为:东至环城路;西至国道324线;南至得仙南路、文昌西路;北至新山

7、旧线。2、二类区为城市规划区的_般地段除一类区以外的《漳浦县城市总体规划修编》(2006-2020年)划定20KM2以内的县城区规划范围。3、三类区为一类、二类区以外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城乡结合部建设用地。㈡县城以外的建制镇土地类别划分1、镇区规划15M宽(含15M)以上,主次干道两侧各30-50米用地范围内和镇商贸中心区为一类区。2、除了一类区夕卜镇区规划用地范围内为二类区。3、除一类区、二类区以外规划控制区内用地范围内为三类区。县城以外建制镇土地类别划分由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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