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建建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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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园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园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村建管理制度第二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的用地、规划和建设行为,均纳入规划控制范围,必须服从园区总体规划要求。第三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镇建设由园区规划建设局、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社会事业局归口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越权审批。第四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的规划建设管理,实行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施工许可证核发制度。第五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应按规定领取园

2、区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园区工程施工许可证。第六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村民建房,实行规划建设验收制度。村民建房的定桩放线、基础轴线以及房屋竣工,须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验收。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建房手续或建房手续不全的,一律确认为违章建筑,违章建筑不得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补偿。第三章村建办证程序第八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单位建房办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向园区规划建设部提岀建设申请,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初审同意后填写《村镇工程建设申报表》,报园区管理委员会领导签署意见;(二)园区管理委员会同意后,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由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核发建设用

3、地批准书;(三)建设单位提出规划设计方案,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进行施工图设计,设计完成后核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园区规划范围内所有村民建房办证程序:(一)户口在园区的农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翻建房屋的,由个人向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委员会初步核实、签署意见后,统一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审查。园区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园区社会事业部门现场勘查,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和建房条件的,核发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并张榜公布。工程开工由村民个人提出申请,园区规划建设部门、社会事业部门和村民委员会现场施工放线,确定建房的具体地点、用地

4、范围和建筑面积。工程施工过程中,由园区规划建设部门进行工程的施工管理,村民委员会协助管理。(二)户口在园区的村民因住房困难,需要使用村内空闲地和其它非耕地翻建、扩建房屋的,原则上是以户均房屋占地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和人均住房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为标准。一户核准一处宅基地,经园区规划建设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园区分局、园区社会事业部门、村民委员会共同现场勘查,符合园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按照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划选址意见书和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严禁在园区规划范围内使用耕地新建村民住宅房屋,严禁超标建设住宅房屋,严禁未经批准建设仓库、副业用房。违规建设、超标建设部分的房屋

5、、未经批准建设仓库、副业用房一律确认为违章建筑,不得按照拆迁政策进行补偿。经批准建设的仓库、副业用房等临时建筑,在拆迁过程中统一按照附着物标准进行补偿。第四章村建施工管理与法律责任第十条施工单位和个体工匠必须按照国家有关的技术规范、标准施工,使用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件,保证施工质量,确保施工安全。第十一条建立、健全村镇建设档案管理制度。村民建房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园区规划建设部门报送工程竣工备案资料。第十二条未经批准或违反规划要求进行的建设,由园区社会事业部门会同镇、村负责拆除。第十三条园区规划范围内的其他建设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本

6、办法由眉山金象化工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办法口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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