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江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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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江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重庆市江北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51号附5-1至8号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

2、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安全防范守护,展览、展销、文体、商业等活动的安全保卫;安全防范信息咨询;公共安全技术防范工程设计、施工及维修。(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2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重庆市江北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50货币15受让方850货币85(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

3、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公司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二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三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二)股东的出资额;(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四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三)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4、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或监事;(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七)有权要求公司按照重庆市及江北区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八)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九)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五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六条自然人股东

5、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他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七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他股东同意。第十八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十九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

6、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条依本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一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十二)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三)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二条股东可以自行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三条首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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