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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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杭州市永强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依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谭守成、浮习学共同出资,设立杭州永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全体股东共同研究,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坚决接受公安机关的领导和管理;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依法开展各种经营活动,自觉接受各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2、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保杭州永强保安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灵隐路14号                   邮政编吗:310007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提供守护、巡逻、门卫、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展览等安保活动;开发、运用安防系统工程及安防咨询;保安器材、消防器材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押运、运输服务。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壹佰万元人民币。   第八条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做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做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

3、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数额、分期缴资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方式  出资数额  出资比例   谭守成   人民币     陆拾万元     60%浮习学人民币肆拾万元40%   第十条 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按照其出资比例行使表决;    (

4、二)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四)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出资额;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优先认缴公司新增资本;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八)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 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司章程;     (二)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以其所认缴的全部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在公司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不得抽回投资。第七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5、    第十四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第十五条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 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 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则视为同意转让。   第十六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例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

6、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八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

7、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提议方可召开。股东出席股东会议也可书面委托他人参加股东会议,行使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力。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其职责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决议应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表决通过。但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应

8、由代表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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