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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专业委员会201513/13 编写单位指导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主持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主编单位:深圳市社会组织总会深圳社会组织研究院深圳市标准技术研究院深圳市鼎诚技术经济评价中心深圳市现代公益组织研究与评估中心深圳市恩派公益组织发展中心深圳海鹏会计师事务所13/13 目录1总则2术语3评估原则与方法4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5内部治理要求6业务活动要求7财产管理要求8信息公开要求9评估等级管理附录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指标体系13/13 1总则1.1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深发[2012]12号)等文件精神,适应我市社会组织快速发展的需求,明确社会组织管理要求,完善社会组织评估体系,加强社会组织自律机制建设,特制定本指引。1.2评估准则适用于在深圳市社会组织管理局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1.3本部分关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运营规范及评估要求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包括并不限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民政部令第27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第18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令第20号);——国家科技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文化部、民政部关于印发《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人发[2000]60号);——民政部、卫生部关于城镇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0]253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函[2003]152号);——《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财政部关于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10〕112号);——《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39号);——《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13/13 ——《民政部关于社会组织举办研讨会论坛活动管理办法的通知》(民发〔2012〕57号);——《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民政部令第44号);——《广东省民间组织年检暂行办法》(粤民社[1999]46号;——《广东省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粤民民〔2010〕66号);——《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物价局关于民间组织办理税务登记、领购使用票据和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深民民[2003]13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深民函〔2011〕926号);——《深圳市社会组织财务管理指引(试行)》(深民函〔2011〕1025号)。——《深圳市社会组织抽查监督办法》(深民规[2014]3号);——《深圳市社工委、深圳市民政局关于构建社会组织综合监管体制的意见》(深办字〔2014〕68号)。1.4评估准则将根据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发生调整而修订,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为准。13/13 2术语2.1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2.2公益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法成立的、从事公益事业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3科技、学术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学术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4文化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文化体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2.5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经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教育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13/13 3评估原则与方法3.1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应当满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广东省、深圳市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要求,依法进行设立和变更登记,加强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等规范化建设,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业务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3.2本准则列举了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管理应遵循的规范性要求,总体上分为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个方面内容。评估方法基于这些规范性要求而实施,主要体现登记管理机关的意图,目的在于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保障社会组织依法、合规运行。3.3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评估时,应考虑不同类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特点分别制定评估指标体系,并基于深圳市所有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展的整体水平进行评估。3.4评估工作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独立评估为主,以自检自评为辅,并采取资料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进行。评估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的原则,对申请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的报告、文件进行审查,现场调查取证,出具评估报告,确定评分和等级。对在评估工作过程中获取的有关信息有保密义务(法定公开的信息除外)。3.5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评估应本着自愿的原则。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充分了解本指引的要求,协助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期间,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有权要求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如实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3.6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违法犯罪的嫌疑或线索时,有义务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由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认定和查处。3.7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评估所需经费由民政部门列入财政预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评估对象收取评估费用。3.8评估指标体系由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内部治理、业务活动、财产管理、信息公开五类指标组成,每类指标均包括控制项、评分项和加分项:控制项体现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评分项体现规范性基本要求;加分项体现提高和创新要求。13/13 4依法登记和接受监管要求4.1控制项4.1.1依法登记。4.1.2机构、人事和财务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开,不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合署办公。4.1.3应按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管和抽查。4.1.4登记后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4.2评分项4.2.1应有固定的住所,产权或租赁手续齐全,满足办公需要,具备相应的办公设备,且办公场所应悬挂单位名称牌匾。4.2.2应按照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开展工作。4.2.3在政府职能部门无违法行为记录。4.3加分项4.3.1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在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4.3.2有房屋自有产权且产权手续齐全。4.3.2组织学习、贯彻社会组织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13/13 5内部治理要求5.1控制项5.1.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应符合法规和章程的规定。5.1.2应有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的理事会。5.3.3应有与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5.2评分项5.2.1应按章程规定设理事会,并召开理事会。5.2.2应按章程设立监事、监事会,监事履行职责并发挥作用。5.2.3办事机构设置健全合理,符合业务需要,职责明确,有效履行。5.2.4章程修改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5.2.5应制定并执行工作人员聘用、任职、培训、考核、奖惩和薪酬制度。5.2.5应建立并执行档案、证书和印章管理制度。5.3加分项5.3.1领导班子具有社会影响力。5.3.2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党组织和党员活动正常。5.3.3实行了科学化管理手段,以完善和优化服务质量为目标,突破传统,建立创新的管理模式。5.3.4建立健全了完善的民主议事制度。13/13 6业务活动要求6.1控制项6.1.1应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6.2评分项6.2.1应制定和实施中长期业务发展规划,战略规划内容完整,具体可行。6.2.2应根据理事会的决议要求,完成年度业务工作计划,提交年度工作报告。6.2.3各项服务项目符合章程。6.2.4有承接政府职能转移项目、委托服务项目或购买服务项目,且项目执行良好。6.2.5机构的年度收入、资产增加,机构的项目社会效应显著或形成品牌,机构项目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具有科学性,稳定性,有获得市区政府部门的正式表彰和奖励。6.2.6项目具有广泛的覆盖对象和良好的社会影响。6.3加分项6.3.1参与公共政策,在社会治理和社会建设过程中为政府咨询、决策提供意见或者建议。6.3.2履行社会责任,在突发重大公共或社会事件时发挥作用。结合自身优势参与或自主开展公益活动,如社会救助,扶贫,提供志愿服务等。13/13 7财产管理要求7.1控制项7.1.1民非应拥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以保证业务正常开展。7.1.2资产来源应合法,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7.1.3合法资产和接受的捐赠、资助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7.1.4应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表。7.2评分项7.2.1各项服务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7.2.2接受捐赠、提供资助,应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与捐赠、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7.2.3应按国家规定制定并执行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按规定审核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保证组织的非营利性,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7.2.4应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按理事会要求通报单位的财务情况。7.2.5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审计。7.2.6应依法进行税务登记,按规定申请免税资格,并进行各种应缴税项的申报和缴纳。7.2.7应依据规定到税务机关或财政机关申请办理票据领购手续,税务和捐赠票据应实行专人管理,并有领用、使用、核销登记手续,对相关业务应使用正规的税务、捐赠票据。7.2.8会计人员、出纳应分设且有从业证书,财务负责人具备相应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技能,且与会计人员分工明确。未设置专门财会人员的,应委托有资质的代理记账中介机构进行代理记账工作,并经理事会会议审议。13/13 7.2.9会计人员调动时,应办理对财务资料交接手续,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会计档案管理。7.3加分项7.3.1年度总收入持续增长。7.3.2年末净资产持续增长。13/13 8信息公开要求8.1控制项8.1.1应履行信息公开的法定义务,不公布虚假信息。8.2评分项8.2.1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布的有关事务,妥善保管信息公开档案。8.2.2在网站等渠道公开相关资料,包括经核准的组织章程、内部机构设置和变动情况、收费项目和服务项目、接受捐赠和资助、接受政府购买服务、接受奖励和评估、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业务活动等。8.2.3公布的信息方便查阅,保证社会公众能够方便快捷地查阅、询问或者复制机构名称、住所、业务范围、日常活动内容、咨询方式等8.2.4对公共媒体上出现的相关报道和质疑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8.2.5在办公或服务场所公开机构信息。8.2.6公开了员工(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决议、财务报告。8.2.7信息公开渠道多样、丰富。8.2.8应按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年检材料,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抽查。8.3加分项8.3.1定期举行新闻发会及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13/13 9评估等级管理9.1民办非企业单位运营规范评估的五类指标分别评分,分别定级。其中控制项评定任何一项要求不符合,该类全部指标即没有评分,评估结果为无等级;评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分值,总分值均为100分;加分项评定每一项要求符合即得相应加分,总分值均为10分、20分、30分不等。9.2每一类指标“评分项”得分和“加分项”得分相加,占该类指标总分的比例达到85%以上(含85%)时,该类指标等级即定为A级。民办非企业单位评估等级根据五类指标被评定为A级的数量确定,评估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1)5A级(AAAAA),即五类指标均被评为A级。(2)4A级(AAAA),即有四类指标被评为A级。(3)3A级(AAA),即有三类指标被评为A级。(4)2A级(AA),即有两类指标被评为A级。(5)1A级(A),即有一类指标被评为A级。9.3获得评估等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开展对外活动和宣传时,可以将评估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估等级牌匾应悬挂在服务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9.4评估等级有效期为五年。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前两年,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以申请重新评估。符合参加评估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估或者评估等级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视为无评估等级。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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