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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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价款有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结算(本文为原创作品,未经作者书面授权,禁止转载)本案要旨:建设工程合同对工程总造价有约定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应当依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若一方当事人主张建设工程存在变更,工程价款应当相应予以变更的,应当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诉讼主张,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工程价款按照合同约定结算。本案的争议焦点:涉案工程造价为多少。甲公司认为乙公司施工的油漆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应由甲公司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虽甲公司提交了工程联系单及施工技术交底记录,但工程联系单是甲公司单方制作,也无乙公司签名,施工技术交底记录的交底单位是杭州

2、萧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也无乙公司的签名,因此该组证据尚不能证明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减。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唐湘凌编著的《中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例百案评析》。唐湘凌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硕士,从事法律职业十余年。其北京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律师团队处理过大量涉及工程建设、房地产的法律事务,在该领域有丰富经验,欢迎委托处理该领域的法律事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电话:186-0190-0636,邮箱:lawyernew@163.com)。一、案件来源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1)杭江民初字第1267号;浙江省杭

3、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2260号本案例分析撰写过程中,作者为了凸显拟讨论的问题,对案例文字做了必要的删减。如需了解该案例全貌,请阅读该案例判决书原文。二、基本案情 2009年7月25日,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一份《防腐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主线标准段上部结构(HJ25-HJ28)钢箱梁,钢箱梁段(HJ25-HJ28)护栏钢构件的涂装、防腐工程,地点为浙江省上虞市绍兴某某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杭州市石桥路(机场路-石德立交)整治工程现场,工期为2009年7月25日至2009年9月5日,双方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工程造价调整事项为施工

4、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结款程序为合同签订后乙公司人员设备到场后,甲公司应向乙公司预付工程款及合同总造价的30%合计23.4万元,作为材料采购款,分二次付清,甲公司在乙公司提供经监理确认的工作量,收到计量款五天内付计量款的30%,工程竣工甲公司监理签字验收后,甲公司按工程总造价的95%(扣除预付款与进度款项)一次性付给乙公司并提供发票,余5%质保金在竣工验收合格满一年后一周内付清;乙公司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为造成工程有关部分质量缺陷的,应重新涂装并承担费用,由此造成的整个工程推迟竣工的,应赔偿由于延误工期给乙公司造成的直接

5、和间接经济损失;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提交职责范围内的完整竣工材料,配合甲公司接受业主及监理工程师的竣工验收,竣工验收中甲公司、业主代表及监理工程师提出修改意见,乙公司应立即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修改的费用;发生合同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提请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共向乙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73000元,尚欠乙公司工程款人民币407000元。工程完工后,乙公司将工程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接收后移交给了工程的总包方萧宏公司,萧宏公司将其移交给业主单位。案涉工程机场路-石德立交已于2010年2月8日正式通车。  另查明,乙公司于201

6、0年5月4日将名称由濮阳市某某防腐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原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公司于2011年7月26日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甲公司立即支付工程款407000元及逾期利息损失。  三、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审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二、案涉工程造价是否为780000元;三、案涉工程是否合格;四、甲公司是否应向乙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五、若甲公司应支付工程款,则甲公司应向乙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如何确定。  就第一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虽然乙公司与甲公司签订的《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时,应提请甲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仲裁。因甲公司在庭审

7、中明确表示同意由原审法院审理双方因该合同产生的纠纷,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  就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审法院认为,根据《防腐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案涉工程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780000元,但若在施工过程中若发生设计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油漆品种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因此甲公司若针对乙公司要求按协定造价780000元支付工程款的请求主张案涉工程总造价已发生变更,应进行调整,则甲公司需证明案涉工程设计发生变更,工程量增减超过10%或者油漆品种变更,但甲公司并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案涉设计发生变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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