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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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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案件报告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报告工作制度,及时、准确了解和掌握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案件情况,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和公安部有关要求,结合公安消防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部队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案)发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将简要情况逐级向上级司令(警务)部门报告,同时抄报上级纪委备案。 (一)《公安消防部队安全工作规定》中的严重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二)违反公安部“五条禁令”的案件。 第三条 官兵引发下列问题或者部队发生下列事故案件,事(案)发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将简要情况逐级向上级政治机关报告,同时抄报上级纪委
2、备案。 (一)警民纠纷造成恶劣影响或者人员死亡、重伤的; (二)群体性事件或者集体上访的; (三)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 (四)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和立案的; (五)自杀、他杀的。 第四条 部队发生下列案件,案发单位应当自发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将简要情况逐级向上级纪委报告,同时分别抄报上级政治机关备案。 (一)贪污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被检察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和立案的; (二)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和立案的; (三)违反《公安消防部队四个严禁》的案件。 第五条 其他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事故案件,事(案)发单位应当自发
3、现或者接到报告后立即将简要情况以内部传真或者电话的形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抄报。 第六条 事故案件报告的主要内容为:发生事故案件的单位、人员、时间、地点、经过、后果和责任认定情况,当事人的基本情况,领导到场调查、处置情况,事故案件的原因教训和整改措施,对当事人处理和责任追究情况。事故案件报告的形式为:初发时期应填写《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案件情况报告表》,用内部传真的形式进行上报,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话的形式上报。对一时不清或者难以定性的,应先报告基本情况,然后再随着调查工作进展及时续报,事故处理完毕或者案件结案两周内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专题报告。 第七条 总队司令、政治、纪检部门
4、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对上半年、翌年1月10日前对全年度本系统发生的事故案件情况分别进行汇总分析,形成报告,并填报《公安消防部队事故情况统计表》、《公安消防部队政纪处分人员统计表》、《公安消防部队党纪处分人员统计表》分别报部局警务督察处、政治处、纪委办公室。上报内容须经单位主官审签。 第八条 本规定第二条内容和第七条有关本系统汇总分析情况由司令(警务)部门主办,第三条内容和第七条有关本系统汇总分析情况由政治部门主办,第四条内容和第七条有关本系统汇总分析情况由纪检部门主办。部局警务督察处、政治处对本系统汇总情况及时抄报部局纪委备案。 第九条 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
5、五条所列事故案件,报告、抄报至部消防局有关部门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非工作时间报部局总值班室)。其中,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二)、(三)、(五)款中影响和伤亡较大的事故案件不得超过12小时。 第十条 对发生事故案件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干扰和阻挠如实报告或者不按时报告的要进行内部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直接责任者、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过去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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