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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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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资质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国务院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批复》(国函〔2018〕12号)和《上海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管理办法》(沪府令2018第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在浦东新区试行“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企业提出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
2、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浦东新区注册,愿意采用告知承诺形式,并承诺符合《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相应要求的申请人,在办理资质申请、资质变更和资质延续时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组织实施)—22—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本告知承诺工作的具体实施,负责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第五条(审批依据)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2、《人防工程监理行政
3、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六条(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1、同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乙级以上监理资质和人防工程监理丙级资质;2、具有10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8名以上,安装专业2名以上);3、近5年来独立监理过3个以上的人防工程。第七条(丙级资质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丙级资质的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1、具备房屋建筑工程丙级以上监理资质;2、具有5名以上人防工程注册
4、监理工程师(其中土建专业4名以上,安装专业1名以上)。第八条(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22—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是指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经国家人防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监理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从事人防工程监理的工程师。第九条(首次申请申办材料)首次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人防工程监理资质申请表》(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
5、资质证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四)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六)《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七)《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六)、(七)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第十条(变更申请申办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变更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22—(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6、二)监理单位法人、合伙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三)《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四)工商部门核准变更登记的有关文件;(五)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五)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第十一条(延续申请申办材料)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延续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资质延期续申请;(二)人防部门颁发的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三)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请企
7、业公章);(四)房屋建筑工程监理资质证书、人防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加盖申请企业公章);(五)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人防工程监理员和其他监理人员情况表;(六)人防工程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人防工程监理员证书和其聘用合同及养老保险证明;—22—(七)《监理业绩表》(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八)《人防工程监理业务手册》(申请乙级资质时提供)。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时,第(六)、(七)、(八)项材料可在承诺后30日内,按告知承诺承诺书约定期限提交。第十二条(告知承诺书)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签署行
8、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对不愿采用告知承诺形式的申请人,民防部门应按照《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第十三条(申请的提出)注册在浦东新区的企业申请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乙级、丙级许可资质的,应向民防部门提出申请。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承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和告知承诺书约定提交的申办材料。第十四条(申请人的承诺)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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