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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昌学院文件西学院〔2013〕42号西昌学院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我校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论文的规范管理,防范学位论文抄袭、剽窃等学术作假行为,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实施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校申请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成人教育本科毕业生和自考本科毕业生等人员。聞創
2、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第三条向学校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学位论文(含本科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毕业创作或毕业实践报告等),出现本实施细则所列学术作假行为情形的,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处理。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第二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认定第四条学位论文应为学生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1—研究所取得的成果,不包含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的作品。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均可认定为有作假行为:(一)论文经系统检测出复制比大于20%的;(二)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像等内容未注明出处的或需经授权而未获得授权使用的;(三)在学位论文中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
3、调查数据、实验数据或文献资料;(四)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的;(五)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词语、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等复制他人内容的;(六)使用他人的观点构成自己论文的全部、核心或主要观点,将他人的成果作为自己学位论文的主要部分或实质性部分的;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七)两篇学位论文内容雷同,达到二分之一及以上篇幅的;(八)买卖论文或由他人代替撰写论文的。第五条使用检测系统仅能检测学位论文写作中出现的非正常引用、抄袭等学术作假行为,无法检测论文的其它作假行为,论文其它方面的作假行为由指导老
4、师、评阅老师和答辩委员会做出评判。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第六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对全校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总责;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任对本学院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总责;指导教师应当对所指导的学生进行学术道德、学术规范教育,对其学位论文研究和撰写过程予以指导,并对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负责。謀荞抟箧飆鐸怼类蒋薔。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科门类成立学位论文审查专家组,代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存在作假嫌疑的论文进行认定,解决复议及存在争议事宜。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全校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
5、与管理。各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院普通本科生、成人教育和自学考试本科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工作的组织与管理。厦礴恳蹒骈時盡继價骚。第八条学位论文由指导教师进行初查;二级学院组织—2—专人通过知网检测系统进行检测;答辩委员会进行审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抽查和认定,并对他人举报提供的论文作假行为进行认定。经认定为有作假行为的,填写《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认定意见书》,并将认定意见书面通知学位申请人所在二级学院,由二级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书面告知学位申请人。学位申请人如对认定意见有异议,可在接到认定意见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校学位评定
6、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复议申请,逾期不予受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收到复议申请后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并作出最终处理意见。茕桢广鳓鯡选块网羈泪。第三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处理第九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认定为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按以下情况进行处理:(一)情节轻微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20%-3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假行为认定的第二条,责令作者对论文进行修改,经专家组重新审查合格后,准许其参加论文答辩,未通过审查者,答辩至少延期半年。鹅娅尽損鹌惨歷茏鴛賴。(二)情节较为严重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30%-4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假行为认定的
7、第三条、第四条,答辩至少延期半年。(三)情节严重学士学位论文复制比占正文的40%-5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假行为认定的第五条、第六条,答辩延期一年。(四)情节非常严重学位论文复制比超过正文的50%,或符合本细则中作假行为认定的第七条、第八条的,取消该生的学位申请资格。籟丛妈羥为贍偾蛏练淨。(五)因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被责令延期答辩的,在第二次申请过程中,再次有作假行为的,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第十条被认定为学位论文有作假行为的学位申请人,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西昌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办法》做出暂缓授位、不授位或撤销学位等相应的
8、处理。預頌圣鉉儐歲龈讶骅籴。第十一条指导教师未履行职责,导致所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情节轻微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渗釤呛俨匀谔鱉调硯錦。—3—重的,学校给予警告、记过处分;存在严重作假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指导资格,自取消指导资格之日起三年以内,不得提出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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