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4740029
大小:190.68 KB
页数:8页
时间:2019-03-10
《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保监会关于印发《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2009-01-04 保监发〔2008〕122号各保监局: 为切实增强保险中介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科学合理分配监管资源,现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职能,形成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监管效率和防范风险的能力,依据
2、《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分类监管是指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客观既有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方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是指依据《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四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综合
3、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应分别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5%、20%。 根据监管实际,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可以作为辅助分类依据。 第六条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七条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
4、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二)提高报表报送频率; (三)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四)要求聘请合格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五)组织现场检查; (六)其他必要的监管措施。 第八条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监管措施外,每年还应至少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九条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以分类监管为基础,积极关注市场、关注风险、关注舆情动态和举报投诉。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应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有效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5、 第十条分类所依据信息和数据应客观准确,主要来源包括以下渠道: (一)监管部门; (二)保险行业组织; (三)保险公司; (四)保险专业中介机构; (五)外部审计机构; (六)举报投诉; (七)舆情动态; (八)其他真实有效信息渠道。 第十一条派出机构原则上每年应对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并在每年第一季度末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度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分类监管实施情况; (二)分类监管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与原因分析; (三)完善分类监管的意见和建议; (四)下一年度的分类监管计划
6、。 第十二条中国保监会系统应加强横向信息沟通和监管协作,提高保险中介分类监管的统一性和协调性;派出机构对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应及时通报中国保监会及其他相关派出机构。 第十三条依据本办法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在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 第十四条附表构成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试行。 附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附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一、合规性指标 附表一:业务合规指标评价重点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情
7、况评价内容1、存在以下情形: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阻碍投保人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投保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以保险代理、经纪、公估名义从事非法活动;挪用、侵占保险费、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泄露保险人、被保险人、投保人
8、或者受益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单位和个人谋取非法利益。2、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